“双十一”后:电商普遍关注的税务问题都在这儿~~
作者:孙姣娜
2020年的“双十一”刚过,预付定金,跨店满300减40、满200减25,免进口关税……复杂的促销活动不仅忙坏了消费者,也为电商的财税处理带来了挑战。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辖区内有300余家电商企业,每年“双十一”前后都会接到很多政策咨询。为了方便相关企业掌握,笔者对商家可能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了解答,以供参考。
定金何时纳税
问:我公司是淘宝上的一家电商,参与了预售活动,从10月21日零点开始陆续收到买家支付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预售行为本质上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根据淘宝规则,买家在11月支付尾款,除特殊货物外,商家应在收到全款发货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跨店满减如何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参与了跨店满300减40的活动,同时还为店铺会员提供50元无门槛优惠券,因此一件原价300元的产品,买家仅需支付210元。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商家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开展营销活动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问:为吸引流量,我公司推出了两种营销活动——关注店铺抽奖送热销商品和直播间送现金红包。请问举办这些活动,我们需要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答:上述活动需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具体来说,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须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礼品移送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礼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商家赠送的礼品、现金红包均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跨境电商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主营韩国、日本化妆品零售进口,经常有买家咨询商品是否含税、谁来缴税等问题,请问该如何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基于此,商家可以这样回复买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