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裁判要旨】
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适宜。
【案情概要】
王某系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俗称二驾)。其租用的车辆系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苏F×××××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1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坠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王某之妻冯某因王某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诉至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其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确认王某与海安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寄语】
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二者之间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出租汽车公司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这种做法,否定了其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使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
实际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一种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更趋完善,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在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更要注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通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解决 524名出租车司机的社保

《汇聚民意解决民生实际问题 江苏法院2013年向社会各界发送司法建议2900条》,江苏法院网,作者:王明新、朱旻,2014-01-22  

一条司法建议促进金融秩序更加规范,一条司法建议启动数百名出租车司机落实社保……作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之一,法院司法建议在征询民意、汇聚民意,解决民生实际问题的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司法社会责任,不断探索“案件背后”的问题,针对隐患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积极向社会各界发送司法建议,其中2013年向社会各界发送司法建议2900条。从个案司法建议,到类案司法建议,再到综合性司法建条;从局部性司法建议,到整体性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六成以上得到了被建议部门的回应和主动整改,先后有多份司法建议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各类司法建议中,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注重就人身损害、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患纠纷等涉民生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法院密切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省高院建立司法建议发布制度,每年年初均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全省“十大司法建议”,社会反响良好。在2012年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选中,江苏法院有1件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司法建议,5件司法建议被评为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524名出租车司机落实社保了心愿

“从去年开始,我们在全县实施出租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工程,目前海安524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已全部参保,行业劳动关系面貌焕然一新!”1月16日,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陆燕红就一份司法建议进行跟踪回访时,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元春欣喜地说。据了解,这一让海安数百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同时受益的重大改革,乃是缘于该院发出的一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司法建议书。  

案外人吕某与海安县海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一辆出租车辆使用权,吕某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此后吕某聘请该公司另一出租车的二驾王金喜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金喜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某交纳租金。王金喜驾驶该出租车在送客过程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金喜的妻子冯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金喜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确认王金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冯女士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6月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障体系的完善,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而本案中,海阳汽车出租车公司除为一位行政管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所有出租车司机均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该案系南通首例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被江苏高院评为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生病不敢看,累了不敢歇,老了没保障。”虽然该案已审结,但从中折射出的出租车司机负担沉重、无社会保障问题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深思。为了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6月南通中院向南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们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极为重视,认为法院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为破解这一行业难题,2013年起我们在全县推出由企业适当让利,吸引驾驶员自愿参保的做法,对主动参保的驾驶员每月管理费用少交300元,不参保则无法享受这一优待。同时,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运管处还将全员参保纳入出租车管理的考核体系,要求4家出租车公司必须将驾驶员作息时间、保险福利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均写入合同。”张元春局长介绍说。  

“虽然还是和以前一样天天开车,可现在俺心里觉得特别踏实。”海安吉成出租车公司司机王海波的一席话道出了大家的心声。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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