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部门不要成为“替罪羊”

坏事变好事,吃堑要长智

2月份初,国家文物局分别就湖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之“国共合作谈判处旧址”遭拆毁案、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商城县南街民居遭整体拆除案、河南省汝州市望嵩文化广场项目汉墓群遭破坏案等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力度之大密度之高,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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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案件中,除个别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外,主要还是地方政府法人带头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失职。地方政府承担着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保护好属地范围内的文物。从三起案件经过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尤其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尽到责任,相反还支持、默许甚至直接参与损毁文物,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并已涉及到刑事犯罪。

二是失察。无论是城镇化改造房地产开发,还是为民办实事改善服务设施,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或地下文物都应事前切实做好保护措施,并对可能出现损坏文物本体的情况作出预判和防范。可上述工程从规划到开工,从进场到完工,时间长动静大,相关职能部门是真的没发现,还是故意不作为,最后均由群众举报才使问题大白于天下,存有严重的失察行为。

三是失衡。三起文物违法案件均属民生工程,建设都有必要性,但当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上述地方政府以简单的拆除、损毁、迁移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来满足建设需要,甚至无视文物的存在。现实中,即使文物影响到了建设,也不可轻易让文物让路,应当找到双赢的平衡点,因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四是失敬。文物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与尊重。发生问题的地方政府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对文物也缺乏敬重之心。出现问题后不能如实上报积极处理,相反隐情不报或谎报缓报,甚至帮助违法者开脱说情,丧失了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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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欣慰的是,在国家文物局和当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大力督办下,案件查处与整改恢复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效基本达到了“坏事变好事”的目的:

一是认识提高了。案件经过“公开曝光、跟踪督办、通报社会、接受监督”的方式,起到了很好的推进触动和警示教育作用。当地政府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处理问题的态度比较端正,相信类似事件在很长一段时间不会在此地区发生;

二是整改积极了。有的案件发生在5年前,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经过此次公开查处联合督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积极整改,对文物保护与展示重新定位,设法采取补救措施把对文物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教训吸取了。涉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严肃查处案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和行政问责基本到位。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拆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拆除或正在研究实施保护的大量古墓穴破坏殆尽,这样的教训是深刻的,社会反响也是强烈的;

四是队伍加强了。作为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在地方说拆就拆说毁就毁,与基层文物保护机构队伍普遍比较弱有关。通过案件查处,当地政府认识到了文物工作重要性,主动调整编制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如汝州市就组建正科级文物局,调整管理职能,充实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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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报的三起案件查处情况看,分管文物保护的当地政府领导、文物主管部门领导、基层文物管理人员有的被刑事追责行政问责,有的被行政撤职党纪处分,受处理的人员中有近50%属于文物管理人员,这叫“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变成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就是追究文物部门责任的状况,究其原因:

一是没尽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就是确保文物安全,如此高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我们的眼皮底下被拆毁遭破坏,说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就没有完全依法尽到责任;

二是没尽心。文物保护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一定要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文物管理,尽到法制宣传、日常巡查、请示报告的责任。如果当地文物部门在文物安全受到影响时,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就不会给文物造成灭失;

三是没尽力。在当地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存在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文物部门不但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反而成了破坏文物的“帮凶”,更不能如实上报,及时主动立案查处,没有正确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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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如此深刻,问题确实存在。作为文物行政部门应吃一堑长一智,切实尽到责任。依法依规办事,做好必须做的事,应该做的事,可以做的事。

主要包括:

一是该请示的要请示。在基层文物保护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文物部门一定要依法坚持原则,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立项阶段要主动与规划沟通尽量避让文物,工程实施阶段要把文物保护措施做到位。当建设与保护发生矛盾时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建言献策,讲清利害关系避免后果发生。当情况严重或政策拿捏不准时应如实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必要时可通过上级协调来制止违法行为。

二是该报告的要报告。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力量有限,难以承担起文物保护责任,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责任还是能够承担的。如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文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存在冲突时,应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或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建议函;当已发生文物违法案件时,应主动向上级文物部门报告,争取得到指导和支持,切莫隐情不报作茧自缚。

三是该告知的要告知。在日常文物安全管理中,对文物保护的各方责任要明确,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者要及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尤其是工程组织部门和施工单位要事前向其作好法律宣传,讲清保护好文物的重要性及破坏文物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早提醒尽到告知义务。同时,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四是该查处的要查处。当文物违法案件发生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旗帜鲜明坚持原则及时立案查处,在基本查清案情后,要向当地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违法案件中存在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就刑事追责和行政问责提出建议,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对违法责任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要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切不可总担心自己的“乌纱帽”不敢作为,到头来首当其冲被问责的就是文物部门的人。

行政处罚、行政问责、刑事追责都不能挽回被损毁的文物,公开查处、通报结果、点名批评但愿能起到警示作用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文物部门要认真反思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履职尽责做好工作,成为文物保护的“守护神”,不要成为破坏文物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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