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6)

  乡镇人民政府代理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在许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倒闭后留有集体财产,在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集体财产。因此,在发生侵害集体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就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乡镇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权益受到侵害的乡镇农民集体列为原告,将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代理人,应当视为法定代理人。财产权益仍然归属于乡镇农民集体不能因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缺位就将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收归乡镇政府。

  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联合行使乡镇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乡镇农民集体是本乡镇集体成员的集体,这些集体成员都分属于各个村,因此,侵害乡镇集体所有权就侵害了各村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乡镇政府侵害乡镇集体财产权益或者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就代表本村村民或者各村民委员会联合代位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起诉侵权人。

  乡镇集体成员代位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由于乡镇的范围比较大,相对于村民小组集体、村农民集体,集体成员对乡镇集体的财产联系比较少、而且也是间接联系,所以对于乡镇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集体成员出面维护集体权益的事例比较少。但从理论上而言,集体成员在本乡镇集体财产权益受到管理者的侵害或者受到他人的侵害而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有维护集体权益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从实际来看,虽然大多数集体成员对乡镇一级集体的财产少有联系,但也有一些集体成员因各种原因(例如担任过集体财产管理者)对集体财产比较了解,有维护集体财产的积极性,因此,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为集体成员维护乡镇集体财产权益留有途径。

  综上所述,集体所有权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是该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首先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应当由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组织负责人代表本集体提起侵权责任的民事诉讼,同时应当规定集体成员、村内集体组织代位行使本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制度,以及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集体的诉讼支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无人过问,或者集体成员提起诉讼不能立案等情况,有效保护集体财产权益。这样的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模式和实践,也表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点及其明确性,集体所有权主体并不像被反对者动辄指责的“模糊”、“缺位”、“无操作性”。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应当将被侵权的村农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列为原告,以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民小组组长为诉讼代表人,而不应将村委会列为原告;[6]在集体成员代位行使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将提起诉讼的集体成员列为原告,但按照代位诉讼应将其代位主张的权益判归被代位的集体所有。

  另外,考虑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和农民群体的弱势性,在诉讼担当制度的完善中,还应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机关可以在农民集体权益受侵害时作为农民集体的代位诉讼人,代农民集体提起诉讼,维护农民集体权益。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一般仅限于民事性公益案件,农民集体权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别是侵害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涉及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国家粮食安全、环境生态等重大公益。因此,对于侵害农民集体权益的重大案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代位农民集体诉讼的权利。

  二、侵害集体财产权益和集体成员利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侵害集体财产权益和集体成员利益有各种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救济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的确定有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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