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的相关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的重要程度对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来讲进一步提升,而销售额如何确关系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本文对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
8.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二、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
“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总结:
1.增值税的销售额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除非购销合同未履行,否则任何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包括违约金、罚金等。
2.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其他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但对因逾期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7.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8.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9.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0.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