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件事上,100个鲁迅,顶不上1个商鞅
这边尸骨未寒,那边欢呼又起。
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少女对救她的消防队员说:哥,我走了。未能救下她的消防队员,在夜色中放声大哭。
周围是数百围观跳楼的群众,他们鼓掌、他们欢呼。
有人说,这是国民的劣根性。有人说,这只是个案,和国民优劣无关。
6月27日晚上7点多,江苏南通一名20多女孩要跳楼。消防员在苦劝,在救援,围观群众在拿强光灯照女孩,在高喊“跳啊、跳啊”。
在庆阳女孩跳楼事件发生后,庆阳警方在6月25日,拘留了2人,对6名网友进行了调查。
按理讲,对围观跳楼起哄,拘的拘,查的查,已经有一定的威慑力,为什么群众们亢奋依然,喊声依旧呢?
按理讲,从6月25日到6月27日,各个媒体、各个平台、各个微信群,朋友圈里,都在指责围观者的冷血,为什么群众们遇到跳楼,心仍然冷酷呢?
按理讲,这些天,谴责围观者的文章中,几乎都引用鲁迅这样或那样的话语,话语扎心刺骨,但鲁迅的话,为什么没起作用呢?
经过认真分析,我发现,解决围观跳楼起哄这件事,100个鲁迅,也顶不上一个商鞅。
有人会讲,商鞅不是已经出手了吗,证明也不管用。
说商鞅出手,是指庆阳警方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作出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
庆阳警方的执法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围观跳楼起哄,被视为寻衅滋事。
我只能说,庆阳警方找到的商鞅,是个假商鞅。
真正的商鞅,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构成条件为:第一,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缺乏法律根据的。若是依法执行死刑或战争状态下将敌方人员击毙等合法结束某人生命则不能构成杀人罪。其次,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杀害行为。至于杀人的手段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行为的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在所不问。第三,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而不受通常的十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
在庆阳和南通的跳楼事件中,围观群众的起哄、鼓掌、欢呼、打强光灯,都是在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或间接。
在以前的跳楼事件中,不乏有围观群众的行为,是真正造成跳楼者自杀的原因。
定性为寻衅滋事,是假商鞅。
定性为故意杀人,是真商鞅。
这个定性,既不是突发奇想,也不是断章取义。
这个定性,在欧美、在日本,已是惯例。
在欧美,自杀是一种犯罪。教唆、劝诱、帮助、强迫他人自杀,是自杀罪的一种,从重处罚。
英国刑法中,对此可判处不超过14年的监禁。
在日本,其《刑法典》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
在加拿大、意大利、瑞士等国的刑法上,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对遇到诸如跳楼等自杀事情的围观群众,明确规定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在欧美,遇到有人跳楼,如果你起哄,你鼓掌,你打强光灯,等你的,绝对不是轻飘飘的拘留10天,罚个千八百块钱。
外国没有鲁迅,但围观跳楼起哄的,没有。
鲁迅的骂,也许只是钟声,叫人醒一醒。
想要治病救人,还得来一剂商鞅的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