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经建司相关负责人解读《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近日,财政部对实施14年之久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两个配套文件,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经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则》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制定《规则》很有必要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部经建司相关负责人谈了《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首先,是从更高的法律级次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的需要。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目前已执行14年,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迅速增长时期,对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一是原制度是规范性文件,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反映其法律级次低,约束力不强。二是原制度较零散,没有全面、系统地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状况。三是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政府债务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各项财政制度改革,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和充实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需要予以体现。
  其次,是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制度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投资体制改革方向和简政放权的精神,需要予以修改。
  最后,是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问题的重灾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于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徐玉德告诉记者,相较2002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新颁布的《规则》在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规范内容方面都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增补,并不是简单地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的删改和增加。如《规则》以框架的形式,对基本建设的财务行为做出全面和基础的规定,相关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以此为纲,能够充分把握监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原则和主要标准,有利于其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全流程和主要内容及风险点做出整体把控和要求。但《规则》并没有对每一个环节进行详细的指引和实务指导,因此需要相关配套文件加以规范。
“放管结合”是《规则》亮点 
  仔细研读《规则》,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是其中的两大亮点。
  据财政部经建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的制定体现了简政放权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财政职责确定《规则》适用范围。在管理内容上,重点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基本建设财务基础工作和主要风险点,对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充分放权。
  徐玉德说,从适用范围的变化不难看出,《规则》主要规范的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为。对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解绑”,不再受原有规定的约束,推动这类企业充分发挥自主性,自主管理,自我监督,有利于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央简政放权的思想和要求,有利于监管机构抓大放小,集中力量对国有财富进行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从放权的角度看,对除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外,其他中央项目竣工决算都无需报财政部批复,备案即可。徐玉德说,这项规定极大地减轻了财政部的审核批复工作,同时也大大缩短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进程,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效率”的要求。备案制的启动,对加快基本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提升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推进政府职能由“严准入宽监管”到“宽准入严监管”的转变意义重大。
  在规范管理方面,徐玉德说,从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的内容看,《规则》没有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没有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具体严格的规范,而是提出几个原则、几项基本要求,相关单位可以在一个较大的框架范围内发挥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同时,《规则》从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十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做出了基本要求,对两个配套文件起到统领和指导作用。两个配套文件是依据《规则》,针对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和竣工决算这两个实务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规范,是对《规则》的有益补充,具体指导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务。
  记者注意到,《规则》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比如,在规范建设成本管理方面,明确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在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面,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允许资信好的施工单位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方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法,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先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按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等等。
《规则》加入防腐内容 
  《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方面加入了防腐内容。
  《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7类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徐玉德说,当前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害挪用国家财产等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成本管理不够严格,管理程序存在纰漏,具体管理制度也存在缺失。新实行的《规则》明确列出了包括报废损失、超过批准范围支出等7类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支出,基本囊括了当前在建设成本控制方面出现的主要风险点,从源头上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审批管理进行了控制,因而有助于防范通过操纵成本进行的财务舞弊或腐败行为。
中国财经报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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