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这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矛盾不仅存在于事物内部,而且存在于事物之间。对于任何事物来说都存在着内部矛盾,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内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外因。这是事物自我运动的源泉;它承认外部矛盾在事物变化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在:每个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运动形式各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在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和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都有各自的特殊矛盾。由于事物中所包含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不同,由于事物所处的外部矛盾、环境、条件的区别,矛盾的发展过程总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的解决也是又多种多样的形式,可能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或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毛泽东同志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的关系与共性和个性(或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绝对和相对等范畴中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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