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发问的庭审应对技巧
本文作者:刘思瑶Lawyer 文章来源:法夫人与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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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当部分被告人表示对起诉书有异议,想进一步发表意见时,被法官打断,如何应对?
辩护律师可举手示意,向法官表明: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02 庭审发问
发问前,律师可先向法官申请对被告人解除戒具。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要问的问题比较多,如何预防被法官打断?
锦囊一:提前向法官报备
董玉琴律师在一次分享中说到,她在东莞某贩毒案中,发问环节准备了46个问题,于是她在发问前对法官说:“今天我不仅作为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而且还是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我问的问题比较多”,有了报备后,法官一直没有打断董律师的发问。
锦囊二:甩出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被告人之间能否相互发问?
走私废物罪案中,面对被告人之间供述的差异,公诉人向两名被告人当庭对质。让我想起此前办理的一宗信用卡诈骗罪案,当被告人得知同案犯指认他时,主动向法官提出要与同案犯对质,但法官没有同意,辩护人也没有争取。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八条第二款:“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
辩护人如何争取补充发问的权利?
庭审中,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公诉人补充发问,当辩护人试图再次发问时,法官试图阻止,如何应对?
锦囊一:辩护人在第一轮发问完毕时,结束语最好为“辩护人暂时发问完毕”。
锦囊二:积极向法官争取,告诉法官应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公诉人有权补充发问,为了公平,辩护人也应当享有一次补充发问的权利。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走私废物案庭审现场)
03 辩护人质证
走私废物罪案中,有个意外情况,同案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后,审判长基于辩护人的质证向辩护人质问:“被告人没有获利,反而垫钱,是为什么”?审判长的提问把辩护人给问的一脸懵。
面对审判长的质问,辩护人应如何应对?
首先,辩护人不宜作回应,容易产生刑事风险。其次,辩护人也无义务回答审判长的提问,辩护人不是当事人,无权替当事人辩解,也无义务替当事人自证无罪。再次,审判长也无权向辩护人质问。理由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根据规定,只有公诉人才有权基于证据与辩护人相互质问、辩论,审判人员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应介入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04 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的举证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侦查卷之外的证据,另一种是侦查卷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若辩护人将侦查卷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予以梳理出示时,法官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示意在辩护环节提出时,如何应对?
辩护人应当向法庭说明:“ 侦查卷中有部分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但公诉人没有当庭出示。因此辩护人向审判长申请由控方出示或由辩方出示相关量刑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
05 语言表达
语言表达是决定是否准确转递辩护观点的关键。在发表意见时,一定要分点,条理清晰,拔高总结,亮出观点。
如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我会说:“针对鉴定意见,辩护人主要发表以下五点质证意见。第一点,……。综上,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应予以采信”。
如晏山嵘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先从事实证据层面,再从法律定性层面作无罪辩护,经铺垫后才提出量刑意见,让法官心里非常清楚本案的痛点与争议点。
06 最后
上法庭就像进考场,不仅要与公诉人同台较量专业知识,还要随时应对中立裁判者抛出的各种难题。
当我们的辩护权利受阻时,法律就是律师的武器,要熟稔于心,随时扔给法庭接招。
以上分享基于个人的经验总结,欢迎各位同行留言分享更多庭审应对技巧或庭审中遇到各种奇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