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大!靠码头生活污水敢直通下海,罚款又吃30码
某轮20XX年11月30日在国内某港接受FSC检查,共开出9项缺陷,其中有3项“30”,船舶被滞留,其中“船上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导致罚款,具体缺陷情况如下:
1、船舶C站不能正常使用,由于其显示器故障(17/30);
2、船上航海通告仅持有2010.9.6为最新版(17);
3、左舷救生艇艇机仅有一组启动电瓶,但无法在手动状态下启动(17);
4、110V绝缘低在主配电板上(17);
5、焚烧炉清灰导门限位开关卡死(17);
6、CO2系统释放限位开关卡死(17);
7、船上生活污水直排入海(17/30);
8、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计算书未能提供(17);
9、船上部分关键性设备的维护和操作未严格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执行(30)。
经验教训:
1.船舶应按照公司SMS文件的规定,加强和做好驾驶台通导设备以及消防、救生和防污染等应急设备的检查和测试,船舶管部应积极有效地提供岸基地支持,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在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下的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
2.“防污染”是“高压线”,公司相关SMS文件《船用油移油操作规定》、《机舱污水处理规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规定》、《船舶垃圾处理规定》、《S船舶防止大气污染管理规定》对船舶防污染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其中,《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规定》对“船舶在港期间生活污水的处理”明确规定是“储存于集污柜”,而且告诫“在港期间不准擅自排污,排污阀必须保持常关并上锁”,而某轮有章不循,将“船上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导致罚款,是造成船舶被滞留的主要原因。对此,船岸人员都应清醒地认识到,违规操作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属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将导致刑事责任。船舶管理部门和船长要通过提高船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将防污染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生活污水处理操作须知
1.1. 一般要求
1.1.1. 船上生活污水管理依据《MARPOL 73/78》附则Ⅳ及其2004 年修正案执行。
1.1.2. 船长、轮机长应严格督导操作人员确保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1.3. 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表(经船级社认可)由船长妥善保管。
1.1.4. 轮机长应按公司提供的样式打印《生活污水记录簿》,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或送岸接收应按要求记录在《生活污水记录簿》中,并挂在机旁随时备查。
1.1.5.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遵照该国较高要求储存、处理或排放生活污水,必要时,按照当局要求关闭生活污水出海管路。
1.1.6. 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船上纠正有困难,轮机长应报机务总管尽快解决。
1.1.7.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2.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配备
1.2.1. 《MARPOL 73/78》附则Ⅳ及其2004 年修正案规定,船舶配备生活污水系统可以任选下述三种之一.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经主管机关认可,有型式认可证书;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当船舶距最近陆地小于3海里时能暂时储存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集污柜:其容量参照该船营运情况,船上人数以及其它的相关因素,能集存全部生活污水并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1.3.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
1.3.1. 规范标识生活污水直通出海阀、进出口阀、排出泵出海阀名称,并分别设置警告牌。
1.3.2. 操作人员对照本船实际配备类型,分别按下述三种不同要求管理生活污水系统。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要连续运行,不得停风,以防微生物死亡。三管轮负责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和排放操作,保持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需对细菌(微生物)进行3-5天的培植,在使用期间,要连续运行,特别是不得停风,以防微生物死亡。
三管轮负责按说明书要求定时投药。
每季度检查一次曝气室活性污泥浓度,一般污水以巧克力色为佳。表面出现浮渣,说明浓度太大,要进行调整。
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略)
集污柜
三管轮负责操作集污柜使用和排放操作。
对集污舱,舱内与外界保持严密。为维持固体物的漂浮,减少气味和可燃性气体,三管轮负责向舱内充注空气。
1.4. 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
1.4.1. 船舶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1.4.2. 船舶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排放前由大副规划好船位,在海图上标识,并对照起始点通知操作人员打开或关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过程中船舶航速应不小于4节,并按主管机关批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计算书”进行排放。
1.4.3. 操作人员确认所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1.4.4. 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应遵守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1.5. 生活污水送岸接收
1.5.1.生活污水须要向岸上接收设备排放时,三管轮应检查(国际通岸)标准排放接头,将生活污水收集至港口当局提供的临时设备,并做好操作记录。
1.5.2.集污舱生活污水向岸上排放接头为标准排放接头。未经港口国当局允许,不得擅自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外接管路转驳、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