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日志》及《车钟记录薄》的管理要求
1.航海日志管理规定
(1)申请与供应
中版《航海日志》、《车钟记录簿》由大副提出申请,物料主管安排供应;
香港旗船舶OFFICAL LOG BOOK由船员调配主管负责供应;
巴拿马旗船舶OFFICAL LOG BOOK由物料主管负责供应。
(2)《航海日志》的一般规定
新启用的中版《航海日志》由二副在首页用中英文标注:“本轮工作语言为中文SHIP’S WORKING LANGUAGE ISCHINESE”;
《航海日志》的启用前应核对每本页码正常,与机舱《轮机日志》核对保持两者一致,同步使用;
《航海日志》扉页如有驾驶员动态表,由二副及时更新船长、驾驶员动态包括姓名、职务、上船任职以及离职下船的时间;
每班下班后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完成《航海日志》的记录,不得推迟延误记录;
每位记录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航海日志》扉页和本须知的要求和说明,严格、认真、如实地记载,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篡改内容;
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地名、人名、船名等写原文)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无论航行和停泊,均不得中断;
对记载中的错误,可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后改写,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句后加括弧签名;不得用橡皮擦拭或修补,更不许整页撕掉。交班时,交班驾驶员应在本记载内容之后签名;
《航海日志》每班记录后驾驶员签全名,大副应每天查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应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和完整应负全部责任,并逐日签字;
《航海日志》平时由二副负责管理和保存,船长负责检查。用完的航海日志在船上保存5年;
因船舶发生意外人员需要撤离船舶时,二副负责携带《航海日志》离船,由船长负责将其送回公司;
海务总管上船检查时应检查航海日志记载情况。
(3)船长负责在重大事项记录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海难、救助;
遇险报警,遇险警报或误报警的处理等;
人员的死亡、出生;航线的较大变更;
应急演习情况和演习未能按计划进行的原因;
救生艇未能每3个月下水操纵原因;
船长公休交接班记录;
其它按公约要求记载的内容。
(4)大副负责在重大事项记录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船舶主要资料:记录与本船相关的船舶资料;
扉页演习记录:每次演习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重大事项记录”栏,记载船上非经常性及较重大事件等;
抵离港船舶状态:六面吃水、稳性、货物重量、油水重量、常数、载重量等;
SOLAS公约、MLC公约要求的《每周检查》、《每月检查》内容等;
货物通风保管、绑扎检查加固、紧固情况等;
水密装置的关闭情况;
消防、救生以及防污染等演习与设备检查等;
大副公休离船交接班记录;
其它重大情况。
(5)值班驾驶员日常记录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值班驾驶员应记录内容包括左页和右页的内容;内容履盖所有航行、停泊事项,每班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左页至少每2小时记录包括电磁罗经航向、实际航迹向、主机转速、海水温度、风向、风力、涌浪、气压、天气情况等等,必要时增加记录次数;
右页每班记录内容参照《航海日志》扉页记录要求和内容;
每班记录后应签字确认。
2.《车钟记录簿》管理规定
(1)《车钟记录簿》使用前,其面页的内容由二副负责填写;
(2)《车钟记录簿》必须按扉页标准符号填写,填写内容准确、字体端正,不得揩擦涂改;
(3)弃船演习放艇操作时,主机备车、变速等需记录在《车钟记录簿》;
(4)若带有车钟记录自动打印装置并在使用者,应在每次使用前核对时间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调整,并标示船舶相应的动态信息,每次使用结束后,相应操作的驾驶员应签名;
(5) 若必须改正时应用一红横线划去,并由填写人在改正处签名或盖章,划去部分要求能看清原始记录的内容;
(6)机、海务人员登轮时,负责对《车钟记录簿》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