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能要求过户吗?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黄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款800万元,金某于3个月内分两笔支付购房款,黄某于6个月内配合完成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金某如约完成了付款义务,但黄某一直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金某得知黄某在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后将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偿还贷款被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金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金某与黄某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金某依约向黄某支付了购房款,黄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金某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事宜,且诉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至今未予解封。黄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金某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黄某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无不当,但由于诉争房屋仍处于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状态,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故对金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当前社会房屋价值巨大,一套房屋往往凝结了几代人的心血,购房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要谨慎行事,防止被不良“卖家”挖坑。
1、购房时要充分了解房屋现状,查询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关注不动产权证书上有无其他共有权人、有无抵押权存在等情况;
2、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合理设置己方付款与对方过户等主要义务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防止对方违约后扯皮。
3、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制约卖房人将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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