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获赔20余万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委托人:黄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16日22时33分许,被告董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清江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宜都市图书馆前路口左转掉头时,遇原告黄某某驾驶套用鄂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清江大道由南向北直行至该路段,被告董某某所驾车辆左前侧与原告黄某某所驾车辆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黄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8天后出院。原告黄某某的伤情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股骨颈骨折远期有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可能性,必要时另行鉴定,评定误工时间为365天,护理时间为150天,营养时间为180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某与原告黄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同时查明,被告董某某所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被告平安财险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及计算标准和误工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黄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17585.32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伤残鉴定等级及计算标准和误工费的问题。关于伤残鉴定等级及计算标准的问题,对方不认可九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黄某某为农村户籍,但其已经在城镇工作、居住达一年以上,律师协助其举证经常居住地及生活来源地均为城镇,法院成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误工费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黄某某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收入来源以及收入水平,律师协助原告黄某某收集工作地经营者的证言,让法院认定原告黄某某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并居住在宜都市博鑫汽车修理厂,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28290.72元、误工费11189.54元、护理费1598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13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等合计21758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