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方针政策应知应会
1、十九大报告对宗教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4、坚持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
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5、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7、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重要任务
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9、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
10、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11、宗教关系的五个方面
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其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居于核心地位。
12、处理我国宗教关系的两个“必须”
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14、宗教团体的性质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5、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标准
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
16、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标准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17. 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宗教工作领导机制
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18、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
19、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20、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
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21、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
22、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23、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4、四进“宗教活动场所”
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进宗教活动场所。
25、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项标准
爱国受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
26、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
27、正确认识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是打着宗教旗号出现的一种极端主义思潮,具有极端性、欺骗性、政治性和暴力性等基本特征,本质上并不是宗教,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统治,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
28、准确辨识基督教家庭聚会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家庭聚会,指基督教徒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人员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比较简单,一般只作查经和祷告。如果活动的内容和参加的人数、人员构成超出了上述范围,就成为私设聚会点,是非法的活动点,应当纳入《宗教事务条例》的调整范畴,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