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办理流程与争议
一、办理流程图
注:(1)虚线为有争议流程;(2)图中左下与右上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分别为告知当事人前后审查行为
二、相关争议
争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在告知当事人环节之前,还是之后?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告知环节前。处罚法规定,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处罚结果在内的,与处罚相关的全部情况,并且规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说明在拟定告知通知书环节,处罚结果已经基本确定。在告知环节后,再集体讨论已经无实际意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告知环节后。首先,告知以及其后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是案件调查的重要环节。如果在告知之前,已经集体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则陈述、申辩、听证变得无意义。其次,如果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证据,必然导致之前召开的集体讨论会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告知环节后,但在告知前可通过汇报商讨等方式多做酝酿。首先,处罚法只要求负责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拟给予处罚,没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拟给予处罚。其次,处罚法规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据此,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告知之后。第三,鉴于告知后,不能给予更重的处罚,为慎重起见,告知前可多做沟通酝酿。
争议二:法制审核应当在告知当事人环节之前,还是之后?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告知环节之前。告知前审核,可以有效保证案件不出纰漏,保证告知内容准确,防止告知时,被当事人指出问题,出现被动局面。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告知环节之后。首先,处罚法规定,法制审核在处罚决定之前,这里所说决定,应当指最终决定。其次,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之前,案件材料并不完备。在此基础上审核得出的结论,出具的意见难以保证客观、准确。
争议三: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是否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一种意见认为:移送司法机关是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确保移送准确。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移送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无需法制审核。要求审核的,实质上是把内控的法制审核当成了万金油,保险带,事事审核,一审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