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乌海某副主任擅改行程,借机旅游报销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使用公款进行旅游的行为。
 违纪者的内心忏悔
“当时想着顺路去景点游玩一下没什么问题,现在才知道这是违纪,我真是太糊涂了!”说起之前受到的纪律处分,乌达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某十分懊悔。
心存侥幸,破坏规矩改变公务行程
王某,乌达区人防办工作负责人。2016年5月29日至6月2日,王某前往陕西省宝鸡市参加全区人防无线电台及报务员培训学习班。6月2日,培训结束后,王某未按规定返回乌海,而是由宝鸡南站乘坐火车到达西安北站,借机在西安游玩一天后,于6月4日,从西安回到乌海。根据相关规定,王某只能报销5月28日、6月2日两天的交通补助共计160元,但其却报销了6天的交通补助共计480元,违规多报销了交通补助费320元。且在2018年下半年,在全区开展规范差旅费报销和违规发放津补贴“回头看”清查工作期间,王某未按照要求将违规报销的交通补助费320元退回。直到市委专项巡察组对全市人防系统腐败问题开展专项巡察,从财务凭证发现了这一违纪行为。
公款旅游的“隐身衣”终究兜不住底,违纪者终受惩处。改变公务行程,延长出行时间,借机参观游览;以学习培训、公务考察打掩护,发放“补助费”……如此种种公款旅游的“隐身衣”终究兜不住底,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纪违规必然要承担责任。王某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却私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违规报销差旅费,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20年10月9日,经乌达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委会审议,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
小处岂可随意,“顺道游”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年来,随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的不断深入,公款旅游问题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明知这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但却常有人知法犯法。究其认识根源,乃心存侥幸,律己不严。这种以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的举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纪律,浪费财政资金,助长部分党员干部的享乐主义,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均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这些规定既彰显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体现了党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零容忍的态度。同时,这种防微杜渐、严格约束对广大党员干部又是严管就是厚爱。
 违纪行为成因剖析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数及处理人数逐年递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款旅游为何禁而不绝,还在不断隐形变异?主观来看,特权思想作祟、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少数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观念根深蒂固,手中一有权力便拿来谋私利、捞好处,于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搞变通、打折扣,甚至顶风违纪。客观来看,一方面是制度上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宽泛,公款旅游与公务差旅存在模糊地带,外出管理和财务报销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执行上存在“宽松软”,有的单位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对公款旅游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接到反映也不去处理,个别领导甚至将公款旅游看作是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从而予以纵容,导致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
清理整治,扬汤止沸更得釜底抽薪。针对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暴露出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构建立体监督网,加强与财政、审计、旅游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严肃问责、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公务差旅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动各单位对公务差旅费用从严把握、从严监督,让公款旅游问题无处遁形;通过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从而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杜绝穿着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等“马甲”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更是规定了黄山、庐山等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对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进行“靶向施治”。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款旅游新问题新动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许多单位也更注重加强对公务差旅的行程监督及报销审核,以制度建设堵住漏洞……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再想搞“借壳游”“傍会游”“顺道游”那一套,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作为公职人员,出差考察是公务需要,不能随意更改行程、私自脱离组织、利用公款等进行与公务不相干的事情,更不能私自修改凭证、发票等来编造出差行程。未经组织批准,考察行程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借机公款旅游,应给予纪律处分。即使是自掏腰包的“顺道游”,也会让本该严肃认真的公务出差变味。广大党员干部,在休假旅游时切勿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心情可以放松,但廉洁自律这根弦不能松劲。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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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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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机场、车站、地铁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等,配备母婴室、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等,加强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正常秩序。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能,树立文明形象。

前款所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不拒绝、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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