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惠之辩
庄惠之辩自古以来一直是热度久居不下的一个话题, 庄子与惠子在濠梁之上同游,庄子由鲦鱼出游从容得出是鱼之乐这样的结论,却遭到惠子的反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你不是鱼,又怎么知道鱼的快乐?庄子用他的方法也来反问惠子“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因为一条鱼引发了庄子与惠子的辩论,鱼之乐是心,庄周之辩是果。二者为因果关系,那么鱼为何而乐?可见鱼乐只是一个单独的结果,究其原因就是水给了鱼自由自在的感觉,因此鱼很快乐。按照因果律来看,鱼和水的关系就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关系,鱼离不了水,水离不开鱼。设想一下,假如鱼离了水,那么他就失去生存的环境,最后被干死。同理水也离不开鱼,水的存在给鱼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没有鱼,那么河里的水终将是一潭没有生气的死水。可见鱼和水的关系比鱼之乐和庄惠之辩的关系更为联系亲密,一种是直接的联系,一种是间接的联系,鱼和水是在因果律下的自然客观联系,而鱼之乐和庄惠之辩都属于主观,庄子觉得鱼很快乐,来源于庄子眼睛的观察,心里的感受,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惠子也有自己的主观判断,他认为庄子非鱼,又怎知鱼之乐,二者的主观意见不同引发了争辩。戴维森认为, 必须从语言的角度对“可设想的”和“可能 (存在)的”之间可能具有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即把它们看作语句。在惠子提出“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时,对于鱼之乐或许只是庄子的设想,说明这是可存在的,那么惠子的反问恰巧是证实了庄子的设想,戴维森同时将行为描述与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对于鱼的行为描述是出游从容,这是鱼自在的状态,庄子把这当做鱼之乐的原因。对于行为描述解释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可见鱼之乐也是合理的,水的存在给了鱼极大的生存空间,有水源也有食物,所以它很自由活的很开心。水和鱼是相生相伴的关系,这是自然所决定的,而自然是不容辩驳的,因此说它合理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在庄惠之辩这个问题上,尽管庄子从主观看出鱼之乐,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情感因素,惠子则是把自己放在鱼的角度思考问题,认为不能对于鱼强加快乐。两个人思考的角度不同,正是反映了二者思想的独特所在,或许我们认为惠子的辩证判断更具合理性,实则庄子更胜一筹,这场辩论中一直都是庄子居于主导地位,怎么说呢,这样的结果在濠梁之上就已见分晓,庄惠之辩中第二段中就写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在濠梁之上的庄子,早已知道鱼之乐,后来的话相当于是引辩,极其巧妙的让惠子处于劣势,或许这一场争辩本就没有输赢,而在一开始就已经是庄子掌控着论辩的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