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心普法 | 双11狂欢,当心木质包装材料让你惹祸上身!

双11狂欢,当心

木质包装材料惹祸上身!

 基本案情

2021年,A省甲县园林绿化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地区某公司在仓库中存放有20个松木板材木质包装箱。经查:该松木板材木质包装箱从A省乙县某电器公司调入,乙县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甲县某公司事先未征得当地林检机构同意,未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乙县某电器公司未申请调运检疫,也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经过初步检测后将样品送至南京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检测,最终确认该批松木板材木质包装箱不含松材线虫活体。

 案件评析

01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松材线虫属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02

乙县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5号、2021年第6号、2021年第14号)公布的2021年松材线虫病疫区。

03

依照森林植物检疫相关法规,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结果

乙县某电器公司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电器公司处以1500元罚款。

  行刑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疑难解答

实践中很多人不理解,调运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到底属不属于林业应施检疫的范围?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由此可见,调运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属于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本案中,乙县电器公司调运货物使用的松木包装箱来自疫区,可能携带松材线虫,应当实施检疫。

 松材线虫病小课堂

松材线虫病是全球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病害之一,松材线虫在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位列头号,属于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具有致病力强、寄主死亡速度快的特点,松树一旦感病最快40多天枯死,松林从发病到毁灭只需要3-5年,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松林的“禽流感”。

被感染松树症状:病株呈萎蔫、枯死状,松针呈黄褐色或者红褐色,且松针下垂不脱落,松树树干有侵入孔和产卵刻槽,树脂停止分泌。

加强园林植物检疫执法,筑牢首都生物安全屏障!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