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政府行为造成两家燃气公司经营区域范围重叠,如何高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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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张乐

编者按:燃气企业因经营区域重叠导致《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除了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之外,还能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从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行政协议诉讼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宫金公司

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木公司

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南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市政中心)

二、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10日,根据《水南县燃气专项规划(2012年-2030年)》等材料,被上诉人市政中心下发《关于明确我县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通知》(54号文),该文件明确商木公司的燃气经营区域包括羽水镇人民政府所辖现行行政区域。

2014年10月29日,商木公司依法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8年2月5日,市政中心作出《关于宫金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批复》(2号文)。

2018年2月6日,市政中心发放给宫金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羽水镇。

2019年5月22日,市政中心作出《关于宫金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吊销的通知》(以下简称吊销许可证通知),吊销了宫金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宫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吊销许可证通知。

经查明,2018年12月底前水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挂牌运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年检、燃气设施审批等职责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一审法院认为:水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75号文件,明确规定2018年12底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挂牌运行,并对其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市政中心在作出吊销宫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已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撤销(吊销)的行政职能,属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作行政行为,该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同时认为市政中心将羽水镇的燃气经营权先后许可给第三人和原告,造成了燃气经营领域交叉重叠,违背了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市政中心将羽水镇的燃气经营权重复许可给宫金公司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被告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无效。

三、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原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撤销,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看法一致。

但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羽水镇的燃气经营权先后审批给两上诉人造成经营区域交叉重叠,继而认定被上诉人将羽水镇的燃气经营权重复许可给宫金公司的行为违法,超出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解析

从本案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来看,似乎并未提及两家燃气公司曾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法院聚焦的重点在于,本案被告先后向两家燃气公司发出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存在交叉重叠,后被告在明知其并无撤销经营许可证职权的情况下,作出吊销其中一家燃气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经过两审,法院均认定其行为属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作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二审法院同时认定,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将重叠区域的燃气经营权先后审批给两家公司是违法的,超过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予以纠正。

不过根本的问题——两家公司的燃气经营区域重叠——并没有解决。同时,对于上诉人(宫金公司)提出的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问题也没有讨论。当然法院只审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事项是无可非议的,不过对于争议区域内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归属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两家燃气公司分别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其中原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范围包括了争议区域。

宫金公司认为,其与水南县人民政府签署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其中经营区域包括羽水镇。之后2018年市政中心给原告(宫金公司)发放了经营区域为羽水镇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因此,更高效的解决办法为:宫金公司可以从特许经营协议入手。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维护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要求职能部门依法撤销第三人在争议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因此纵观该案例,能够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燃气企业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明确诉求、提出主张、策划诉讼方案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了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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