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嘱角度分析财产的归属与继承

区分一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案例:张老头儿子与女儿

张老头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张老头临死前立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儿子,而女儿,他认为嫁出去的就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留给女儿任何财产。张老头死后,女儿得知此份遗嘱,对此非常不服,跟哥哥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理应该得到遗产。但是由于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女儿肯定是不会胜诉的。

遗嘱可以有多种订立方式,包括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其中口头遗嘱由于证据太少,在实践中基本上会被认定为无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类型的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代书遗嘱由于不是被继承人自己亲手写的,其真实性也容易受到质疑;录音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但见证人没有两人以上、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等原因都会导致录音遗嘱无效,且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自书遗嘱常常伴随着笔迹鉴定,但是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段的字体是会发生变化的,笔迹鉴定的成功率非常低。

另一个缺点是遗嘱容易无效。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等都需要满足有见证人在场,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会无效。遗嘱中如果没有写完整“年、月、日”,未(亲自)签名,未给弱势群体保留必要份额,未给胎儿保留份额,表述不清晰等都会导致遗嘱的无效。

但遗嘱继承在财富传承中并不是说一点优势也没有,遗嘱作为最为大众接受和知晓的财富传承方法,它有着非常高的接受度,而且操作起来简单方便,并且遗嘱的内容十分丰富,而其他的某些财富传承工具的内容多多少少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保险,只能以现金作为保险金,如果想要传承一套房产给子女,保险就做不到)

除上述说的之外,遗嘱继承还存在着遗嘱保管难、债务清偿、遗产税等问题。遗嘱保管难在于,不管遗嘱保管在何人手里,任何地点,产生遗产纠纷的时候都会被质疑保管人有修改;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后,也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导致遗产的大幅度缩水;另外,遗嘱继承人没有办法规避掉遗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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