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

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有些被征收房屋是带院子和空地的,那么当房子被征收时,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呢?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老王有一幢居住民宅,房屋总共有两层,每层116平方米,房前和房后分别有两个院落,房前院落128平方米,房后院落83平米,且老王持有房屋的土地权证。由于当地计划修建公路,于是老王的房屋就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之内。

随后拆迁人聘请了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对老王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没有评估老王的两个院落。

承诺的补偿金额也没有包括院落,仅仅是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老王想拆迁方洽谈关于院落补偿款的问题,但拆迁方却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便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向当地的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于是老王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院落、空地具有使用价值,应当给予补偿。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关于房屋征收时的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明确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否对院落进行补偿,是会对房屋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从而也就影响拆迁时被征收人能够得到的补偿数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答复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其中指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所以该案件中,老王合法拥有其院落的使用权,征地时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所以房屋的院落、空地上虽然没有房屋,但是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自然也应该给予补偿,而且也要按照当地市场价进行评估。如果您需要更加详细的法律服务,请及时与蓝秦律师团进行沟通,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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