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反遭陷,县尹巧判公道还!兼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

   

  

 

  拾金不昧反遭陷 县尹巧判公道还

  ――兼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

  宋绍兴年间有一卖油郎叫金孝,年长未娶,与老娘相依为命。一日,挑油出门,中途内急,在茅厕拾得一布裹肚,内有银约三十两,喜得回家告知老娘,老娘劝他去找失主。金孝是孝子,听从老娘话,又返去茅厕。见一外乡客人,哭天喊地,原来正是失银人。金孝告知裹肚在我家,问多少银两,客人答约四五十两,若你还我,情愿出赏。围观者纷说,依理平分也不为多。金孝领客人取裹肚,客人看到自己裹肚,知银分文未动,怕金孝要赏钱,又怕众人主张平分,反使欺心赖金孝匿一半,气的金孝要拼命。老娘上街喊冤,刚巧县尹路过,各诉其情。县尹将双方带至县衙升堂,吩咐库吏兑核银为三十两,众人作证虽不知银两多少,但知是金孝主动承认拾银的,客人也承认是金孝自认的。县尹道:“金孝若赖你的银子,完全可以不拿出,为何要匿一半,他不招认,你如何晓得,可见他没有赖银之情,你失的银子是五十两,他拾得是三十两,这银子不是你的。”客人急了忙说:“小人愿领三十两。县尹惊堂一拍:“数目不同,不能冒领,你继续寻找你的五十两,此三十两归金孝奉养老母,退堂。”众人无不拍手称快,客人含羞噙泪而去。

  这是一典型法官自由裁量范例,县尹可一判金孝归还五十两银子,裹肚、银子证据齐全;二判金孝归还三十两,金孝自认,可作定案依据;三判客人巫告反坐,遗失物充公。县尹若选择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依法律事实,要成冤案。选择二,便宜说谎的,又悖社会风尚。选择三,依大宋律不为过,客人无话可说,但未免过些。其实,县尹早已心知肚明,在情理法上巧妙运用选言判断,顺水推舟,既使拾金不昧风尚得到弘扬,又使欺心小人得到惩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统一,老百姓何不称快。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道德标准,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正义、正确、公平与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但要考虑法律效果,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恰到好处。

  作者/梁永胜 宝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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