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并不明确,如何处理?

诉讼与执行 昨天

正  文

答: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结合执行依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的,则应当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的裁判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分析依据】《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7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在最高人民法院对遵义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光军等执行异议纠纷案作出的[2014]执申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中,同样强调: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终审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
忠实遵守执行依据进行执行,可以说是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运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若仍无法确定的,则应提请执行依据作出的裁判机构解释说明,在此期间,执行程序应当暂缓执行。如裁判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说明,或经解释说明仍不能明确的,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精神,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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