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回应了|物业管理费用起算时间的咨询

有拍友反映:

我于2017年购买市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于2017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2018年3月,贷款发放后我缴纳全部房款并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房手续。请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应按合同签订日2017年12月还是交房日2018年3月为起算时间?如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可向哪个行政部门举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忻州市房管局回复:

忻政办发[2015]7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经买受人签字确认后执行。

忻州市发改委回复:

一、《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经买受人签字确认后执行。”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计费起始时间应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二、供暖费为代收费。具体计费起始时间请咨询房管部门或供热管理部门。

三、如物业存在乱收费现象可向房管部门或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电话12358)举报。

今日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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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忻州随手拍

资料来源:www.034000.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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