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 | 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试行)

陕西高院发布《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试行)》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积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妥善处置低效劣势企业,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机制,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破产审判所肩负的时代使命和职责担当。

近年来,陕西法院破产案件呈递增态势,随着破产案件的持续增加,各中基层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亦随之增多,为此,陕西高院经过多次调研走访,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发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采用了“章”“节”结构,加上“附则”共计13章,内容包括了与破产审判相关的主要制度和基本程序。为了能够体现本《规程》的后发优势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实践指导性,本《规程》的起草秉承问题导向,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原则性和创新性、规范性与灵活性,以期在法律框架内,使规程的内容更符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那么本《规程》各章都有哪些亮点?

第一章 案件管辖

一是一方面赋予中院依据案件灵活移交管辖权的权利,一方面赋予高院最终审批权,将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解决了实践中将破产案大多由中院处理,可能存在的府院联动难问题。二是引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固定了业已成熟的理论成果,打破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保障对集团各企业的债权人的整体公平清偿。通过实质合并消除清理集团不同企业资产、负债等事项的时间、费用与社会成本,提高破产清算与企业挽救的实际效率。三是规定高院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这为高院通过案件的实际审理以促进并指导全省的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一是全面细化破产审查的要素,具体罗列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形式等四个要素包含的内容,罗织成网,杜绝司法审查中的漏洞。二是对“破产申请参加”进行了规定,并将优先受理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作为法院的首要选项,这有利于发挥破产程序的救治功能,一并体现了中央提出的“保企业”的政策要求。三是明确规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申请人对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也具有上诉权,厘清了在此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四是具体化破产申请立案及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内部移送的相关规定,从案号编制、登记立案、材料移送等方面规范统一立案部门的实务操作。

第三章 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

一是多样化债权申报的形式,通过运用不断发展的通讯方式便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二是确立债权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的司法效力,减少送达或通知的难度,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三是细化债权审查内容及债权审查流程,为法院审查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四是针对“职工集资款”专门规定了“集资款调查”条款,明确了需调查的事项,为“集资款”的认定统一标准。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一是具体化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使得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目的性增强,有利于效率的提升。二是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任职增加了消极任职条件,减少了关联关系对债权人会议事项的影响。三是丰富了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增加了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便捷了债权人行权,有利于提升债权人行权的积极性。四是引入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形式,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分别表决,从而促使利益较为一致的表决组讨论更充分、利益分歧点更明晰、表决更效率,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的综合质效。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是将破产费用中涉及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管理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外延进行明晰,使之与破产实务更贴合,解决了实务中各种费用的性质复杂难以认定的问题,统一了认定标准。二是对基于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借款,在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和理论的共识,合理处理新生债权与原担保物权的关系,兼顾了借款人与担保物权人两者的利益,以期实现双赢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将散见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批复等规范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并体系化的整合,尤其是实践中,债务人财产的类型多样,如执行中的债务人财产、融资租赁物、划拨土地、设定担保的财产、共有财产、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等,关于上述特殊财产的认定规定较为零散。系统梳理有助于法官找法,以免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形。

第七章 破产债权

对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的税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将理论上的成果进行了固定。规定特定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等于或小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应由该债权人全部承担;特定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大于债权人的债权,则与债权额对应部分的税费由债权人承担;超过该债权额对应部分的税费作为破产费用。该规定按照比例原则,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公平分配实现担保物权的税费,使得税费承担符合利益平衡、公平受偿、税费优先支付的原则。

第八章 重整程序

一是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与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分别规定,将其应提交的材料分别详尽罗列,使得法院的初步审查有据可依,避免疏漏。二是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引入听证程序,给予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影响的重整案件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为法院对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提供参考。三是以专节规定了“预重整”程序,基本明确了“预重整”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九民会议纪要》,以及13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均对建立“预重整”提出了要求,浙江、深圳、北京、南京、苏州等省市法院均制定了与“预重整”相关的裁判规则。所以,本《规程》以专节对此作出规定,既符合政策要求,又回应了破产审判工作急需。四是对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使终止后的债务人接管人、接管内容、重整计划执行中已受清偿的破产债权处理等善后问题明晰化,规范化。

第九章 和解程序

细致规定了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并对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作了强制性要求,为当事人的和解准备提供了具体的指引,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奠定了一定基础。

第十章 破产清算程序

总结了无法律规定情形下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财产性债权、补偿性债权、惩罚性债权等的清偿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排序,体现了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导向,为法院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指引,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见的规则。

第十一章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

一是根据破产司法实践,总结并罗列出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情形,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进入快审轨道,缓解破产案件诉讼期限较长、利益相关人为诉讼所累的现状。二是在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排除情形中,增加“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涉及刑事与民事程序交叉情形的。”等情形,使得排除情形考虑到涉案人数、社会影响、民刑交叉等复杂因素,促使法官更严谨稳妥地按照破产案件相关程序及期限推进案件审理,避免因程序问题引起较大争议和分歧,造成不稳定局面。

第十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一是标准化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将条件锁定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个方面,深刻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的基本立法目的,防止控制企业可能将集团的资产、债务等权利、义务与资源、利益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违反经济原则的不当转移,损害相关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二是具体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举证、复议、审理等程序规则,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搭建了较为系统的程序架构,使得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弥补了现有法律资源供给的不足、修正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是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的积极探索,一则保证了债权人公平、有序、高效、及时的清偿;一则亦为保障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第十三章 附则

本章需说明的是,对执转破的审查,本《规程》并未赘言,原因在于执转破案件经移送后,依照本《规程》进入破产审理轨道即可。执转破文件日趋完备,皆已出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审理操作规程(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 “执转破”交办案件审查移送工作的通知》等。现实的重点不在文件,在落实,故关于执转破,本规程暂付阙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案件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审查

第二节 破产能力审查

第三节 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六节 受理破产申请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七节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八节 破产受理后的效力

第三章  债权申报、核查和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第二节 债权审查和核查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四节 异议债权救济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

第二节 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二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节 取回权的行使

第四节 抵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界定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

第八章  重整程序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二节 预重整程序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和解程序

第一节 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表决、执行及终止

第十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方式

第一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快速审理方式的具体适用

第十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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