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都发懵,最新高利贷标准到底是什么

2020年我接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代理出借方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事人借出去几百万,按最初的约定,利息即便按二分利计算也能主张上百万。

立案时,阴差阳错耽搁了一个星期,就到了2020年8月20日。

是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法院保护最大年利率上限从原来的24%一下降到了4倍LPR,15.4%。

数字改了一下看似没啥,但我的案子整废了,利息按15.4%计算就剩几万了。

最麻烦的是,按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走的话,对方曾经多还的利息,甚至还有可能反诉要回去。

当初借你钱的时候,知道二分利受法律保护才借的,等要回去的时候变成了1.28分利,早知道会这样,也许就不借了呢?

当初让你赶紧把钱还上,能要不少利息,就因为想多借你用一下,利息反而更少了?

问题是有不少分期贷款在还款过程中,法律一修改,债务人一看法定利率下降了,那我是不是就可以不按当初约定还款了?

这个突然袭击给债权人害惨了。

确实不合理。

我的案子也因此一直搁置至今。

昨天忽然发现一个消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了4个多月,又修改了。

大致的意思是:不以起诉时间为准了,而是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为准,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线,之前的利息按原来的标准计算,之后的利息按4倍LPR计算。

我赶紧去最高法官网核实,消息的确属实,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打包发布修改27件司法解释中的一个。

看来我的案子有救了。

民间借贷利率的演变过程是:

1991年8月13日-2015年8月31日,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年利率不超过24%,即二分利。

2020年8月20日-2020年12月31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年利率不超过4倍LPR,当前为15.4%。

2021年1月1日起,2020年8月19日之前看当时的标准,之后不超过4倍LPR。

是不是发懵了?

咦,那我昨天另一个民间借贷刚下判决的案子,利息按照15.4%标准保护的,是不是判少了?我得去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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