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学政承自明朝,均为由钦差转变来的地方官员|生员|教官|学额
学政制度包括提督学政和府州、县学及学官等方面。
学政的发展沿革
清代学政制度承自明代。明代制度,生员入学原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管理。正统元年(1436年),始特设提学官。景泰元年(1450年)罢。天顺六年(1462年)复设。其后渐渐增加。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但由于其为朝廷命官,民间多有词讼告理。提学可以接受词讼,但无权处理。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州县衙门处理。直隶则送巡按御史处理。
同时,督抚及布按二司亦不允许侵权,干涉提学职事。然明代提学既带按察司副使、佥事衔,不得不少屈于督抚,往往阿附迁就,不能自举其职。
清初,各省并置督学道,带按察使、佥事衔,且多由守、巡道兼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御史张集疏请慎学政之选,诏下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停论俸补授之例。
凡顺天学政缺,以侍读、侍讲、谕德、洗马等官简用;江南、浙江学政,以侍读、侍讲、谕德、洗马、中允、赞善等官简用;其余各省学道,将应升之五部郎中、及参议、道、知府等官选择,开列请用。嗣后不拘省分,凡由翰林、科道出者,即为“提督学政”,又称“学院”;由部属等官者,则为“督学道”,又称“学道”。
雍正四年(1726年)定制,各省督学皆改为学院,其以部属简任者,依出身甲第各加翰林院编修、检讨衔。自此提学直属礼部而无道衔,皆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
学政职责和权限
清代于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专督学校。惟直隶省一人,设于顺天府。此外,奉天府和福建台湾府也各设学政一人。顺天府和各省学政,例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属等官充之,各带原衔品级;奉天府学政由奉天府丞充,福建台湾府学政,由台湾道充。
学政的职掌是“掌直省学校生徒考课黜陟之事,以岁、科二试巡历所属府州,进诸生而抡文艺、程品行,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率教者。凡兴革事,宜皆会督抚以行之。”众所周知,在清代科举与学校两个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1、管理学校
科举是入仕之途,也就是选拔官僚人才的制度;学校是培养官僚人才的制度。学政专督学校,其职责就在于管理学校。
清代国家的学校,也承明代制度,分国学和地方学。国学亦称太学,即国子监。清初承明旧制,国子监有南、北两监。顺治七年(1650年)裁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于是南监废,即以北监为太学。国子监置祭酒、司业等官管理,也就是由朝廷直接管理,不在学政的管辖范围。
地方学,即府、州、县儒学,是国家设在地方以培养科举士子的制度,例有学额。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各省儒学,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
顺治十五年(1658年)地方儒学的学额裁减一半,大府为二十名,大州县为十五名,小学或四名或五名。康熙九年(1670年),中、小学学额有所增加,中学为十二名,小学或八名或七名,大府州县仍旧。
雍正二年(1724年),鉴于“直省应试童子人多额少,有垂老不获一衿者”的情况,增加了学额人数,“以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录取”,即小学十二名,中学十五名,大学二十名。此后各朝即以此为定例。
咸丰以后,由于军事兴起,政府劝谕绅士商民捐资备饷,而以增加直省各学学额为回报,各学学额略有增加。清初,府、州、县学按照学额,大抵是三年二考,即在生员岁、科二试时考取童生。
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直省儒童止许岁试考取,其科试时停止考取”,但康熙十二年(1672年)鉴于“三年为时甚久,公行考试一次,储才不广”,而仍照旧例,实行“三年岁、科两考”。从此三年两考成为一代定制。考取童生的考试,叫做“童试”。
童生取中,叫做“入学”或“进学”。这个“学”,即指府、州、县学。进了府、州、县学,就成为“秀才”,当时正式称谓是“生员”。每一次童试,由县(州)试、府(直隶州)试和院试三次考试组成。
县试由知县主考,府试由知府主考,院试由学政主考。这三次考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初试、复试。每一次都录取一定名额的考生,最后由学政院试决定入学的考生。
清初规定,县试录取的人数为本县学额的二倍,送府参加府试;府试录取为本府学额的一倍,由府送学政参加院试,最后由学政考取生员。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定,“州县府考取童生,不必限数”。但州县府考取童生的录取率大体上沿袭了原来的制度。童试虽然由县、府、院试组成,州县府都有选拔权,但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学政手里。考取生员就是学政的一大职责。
2、考选生员
学政的第二大职责是考选生员。这有两个内容构成。
一是岁试。岁试也叫岁考,三年一次,目的在于考核在学生员的学习质量,分定优劣,作出黜陟。
二是科试,科试也叫科考,这是选拔参加乡试生员的考试。清代在八月乡试以前,还有一次“录遗”考试,也由学政主考。实际上,岁试和科试才是学政的主要责任。因为学政到任之后,就需要亲自出巡各府州县,考校生员和衡文黜陟;朝廷对学政的考核,也主要侧重在岁、科二试。
3、考核教员
学政的第三大职责是考核教官。学政于按临各府州县进行岁试和科试的同时,还要对教官做出考核,即所谓“教官计典,分别优劣,必由学政”。
学政对教官的考核大体分两个方面,一是文,一是行。文方面,是对教官进行“考试”。“学臣有考试教官之例,……如全无文理者即行题参”。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各省学臣考试教官时,与寻常考试一体封门,不许携卷归寓,以杜代倩;并分别等次,移明督抚,以为大计考核之实据。”
行方面,顺治九年(1652年)题准:“提学案临之日,考其学行兼优、教有成效者,除礼待奖励外,仍据实列荐。其行履无过,但学问疏浅者,姑行戒饬,责令勉进,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礼致仕。若钻营委署、横索束修、卑污无耻者、素行不谨者,即行参奏,分别究革;其有学霸生员、书役、门斗行私惑诱者,一并究拟重治。”
雍正七年(1729年)上谕:“嗣后教官沽名钓誉,纵容劣生不举报者,经学臣指参,将教官照溺职例革职,若学臣瞻徇情面,不行纠参者,将学臣照徇庇例降调。永著为例。”
府、州、县儒学所设立的官职或官员,总称教官或学官。府为教授、训导;州为学正、训导;县为教谕、训导,俱各一人。凡儒学学官,除江苏、安徽两省通用外,其余例用本省人,惟同府州者避不用。康熙三年(1664年),裁各府州训导;又大县裁训导,小县裁教谕。康熙十年(1671年)均复设。其后县有析置者,则训导每移置所析县;而裁省之县,亦间存乡学教谕或训导。
教授、学正、教谕的职责是“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评品行优劣,以听于学政。训导佐之”。学官既称“教官”,其职责在于教育生员。
清朝规定,“府州县卫教授、学正、教谕、训导,务立课程,令其时至学宫,面加考试。……至新进生员,成为进身之初,即照国子监坐监例,令在学肄业;俟下案新生至学为满。”
可见,如果按现在概念理解,生员进学“在学肄业”的时间大抵为一年半,当新生入学,老生也就可以“自学”,不必“在学”。由于生员在清代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地位,享有“免其丁粮,厚以廪膳”,且地方官不得“擅自扑责”等特权,所以生员几乎是终身制的。
除因故斥革外,这种身份的自动开除也就是乡试中举或中副榜,以及捐各项官职。笼统地说,所有具“生员”身份的人都是“在学生员”,但实际上除新生外,老生都不在学。清朝允许新进生员,可以因游学、远馆、随任等情而不在学。教官教育生员,既然不在于教,便只得加强考课。
仿佛现在的自学考试,清代生员例有“月课”和“季考”。清初大抵是按季考课生员。雍正五年(1727年)定制:“嗣后令教官按月月课,四季季考”。
月课季考是“面加考试”,内容是“照例用四书文一篇,排律诗一首,或试以策,或试以论”,由教官衡定等次。清朝对生员参加月课季考有严格规定,“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照定例严加考试,如有托故不到者,严加惩治。三次不到者,详革。”
事实上,即使除上述诸因可以不参加月课季考外,要遵守上述规条也很不容易,所以乾隆元年(1736年)有所放宽,规定:“嗣后月课三次不到者,该学教官严传戒伤;其或并无事故终年不到者,详请褫革。”然后,即使如此,还是到者不多。
其实有了“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这个“例外”,不到学参加考课而逃避议处,已不是什么难事。教官方面,也是睁一眼闭一只眼。所以,才出现了“各省设立学宫,月课久不举行,有师生之名,而无训诲之实”的局面。
以职责任而言,月课和季考是教官的责任之一。教官的全部责任是管理本府州县的生员和举人。《钦定礼部则例》规定:“教官所属士子内,除受诬被告及实有冤抑、切己不得已之事,许申诉控理外,其有倚恃衣顶抗欠钱粮,并捏辞生事、唆讼陷人等情,该教官纵容徇庇、不行申报者,事发,照溺职例革职”;“教官董率无方,所属生员内有聚众罢考等事,照溺职例革职。其有畏惧处分、从中调处寝息者,照私和公事例议处”;“教官举报优劣,如有通贿滥举及挟嫌妄报者,照袒庇营私例参处。或邀誉沽名、纵容劣衿、听其为害地方者,照溺职例分别参处”。
这些则例,明确地规定了教官的责任。清代教官,专督学校,不理钱粮、刑名等地方政务,《则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干预地方事务”,但地方官也不得擅责生员,“如地方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
如遇“比较生员拖欠钱粮,并州县全审案件有关戒伤生员处”,则要令教官赴州县衙门,与地方官“公同办理”。
论教官者,通常将教官列入府、州、县职官之中。明代儒学系府、州、县正官的所属衙门。然而,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而有提学官之设,原本在于加强对地方学的管理。
学政与督抚的关系
清代沿其制度,并进一步将地位提升为学政,成为朝廷的钦差,与督抚并列,专职管理地方学师生的考试与选拔。因此,原本属于地方行政系统的儒学,也就渐渐脱离了地方行政系统。
换言之,学政、学官与学校在清代的地方政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
当然,学政制度并未地方行政系统完全脱离,二者还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就府州县学而言,考试童生仍然由府州县正印官主持。就教官而言,它们还受地方行政长官的考核与管辖。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鉴于“直省教职官内,不谙文学者甚多”的情况,规定教职由部选后,“赴抚臣考试,分别具题”;康熙五十年(1711年)又定,“直省如系学道,令会同藩臬考核,送督抚具题;如系学院,藩臬二司造送督抚学院,会同考核具题。
更重要的一点是,学政虽然在清代实际上已成为地方上固定的职官,但其“三年而代”,不得留任,多少具有“钦差”的色彩。
学政与督抚一样,都是由钦差演变而成的地方行政职官,且这种演变并未完成,而教官在清代则一直属于地方职官,与州县正印官也一直保持着上下正佐的关系,虽然它与学政相反呈地方行政职官转向地方理事职官的趋势。
就学政制度的独立性而言,“学校”也可作为“事”来看待,但学政的本质在于“人”,在于选拔官僚人才,当与河、漕、盐、关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