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诵】伤寒论第336条
第336条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导读:历代伤寒学者对《伤寒论》多有注释,受个人认知所限,不免有所偏颇,读者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临床,注重自我理解。毕竟,尽信书则不如无书!文末有留言,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注解,一起提高!
金·成无己《注解伤寒论》
阴胜则厥,阳胜则热。先厥五日为阴胜,至六日阳复胜,热亦五日,后复厥者,阴复胜;若不厥为阳全胜,故自愈。经曰∶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为愈。
清·吴谦《医宗金鉴》
【注】
伤寒邪传厥阴,阴阳错杂为病,若阳交于阴,是阴中有阳,则不厥冷;阴交于阳,是阳中有阴,则不发热。惟阴盛不交于阳,阴自为阴,则厥冷也;阳亢不交于阴,阳自为阳,则发热也。盖厥热相胜则逆,逆则病进;厥热相平则顺,顺则病愈。今厥与热日相等,气自平,故知阴阳和而病自愈也。
【集注】
方有执曰:厥五日,热亦五日,阴阳胜复无偏也,当复厥不厥,阳气胜也。阳主生,故自愈可知也。
张璐曰:此云厥终不过五日,言厥之常;后云厥反九日而利,言厥之变,盖常则易治,变则难复也。
林澜曰:三阴经伤寒,太阴为始,则手足温,少阴则手足冷,厥阴则手足厥逆,然病至厥阴,阴之极也,反有发热之理?盖阳极而生阴,故阳病有厥冷之证;阴极而生阳,故厥逆有发热之条。
清·柯琴《伤寒来苏集》
阴盛格阳,故先厥;阴极阳生,故后热。热与厥相应,是谓阴阳和平,故愈。厥终即不厥也,不过五日,即六日不复厥之谓。愈指热言。
清·黄元御《伤寒悬解》
阴胜而厥者五日,阳复而热者亦五日,设至六日,则阴当又胜而复厥。阴胜则病进,复厥者,病必不愈,若不厥者,则阴不偏胜,必自愈也。盖天地之数,五日一候,则气化为之一变,是以阴胜而厥,终不过乎五日。阴胜而阳不能复,则病不愈,以阳复而热者,亦是五日,阴不偏胜,而阳不偏负,故知自愈。
清·曹颖甫《伤寒发微》
本条与337条同讲。
冬令暴寒,五日之后,天气必转温和。若转阳之后,严寒复作,必较前为甚。所以然者,以地中郁伏之阳气,不复能反抗故也。伤寒厥阴证之手足见厥,殆与冬令天时相等。仲师云:「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近世医家多以未经寓目,不能深信,然其理要可凭也。盖伤寒水分太多,血热不能相抗,则手足见厥。厥尽阳回,则血分热度渐高,水被蒸化为气,阴阳乃相顺接,而不复见独阴无阳之变。然犹恐浮阳之出而复去也,故必五日热后不见厥,乃可决为向愈,否则血分热度愈低,必将复厥,向愈之期,犹未可恃也。夫所谓「阴阳气相顺接」者,血为阴,气为阳,血分热度,合华氏寒暑表九十五度(今则病表九十八度半)。太阳寒水被蒸成热,然后化气外泄,或含于皮毛之里而不大泄。阳之所以卫外为固者,实由营阴热度与之俱化,所谓相顺接也。若营热不及九十五度,则水分不受蒸化,譬之釜底薪火微细,釜中满贮寒水,焉能成沸汤而气上出哉!是不为水火既济,而为火水之未济也,所谓「不相顺接」也。若营热以渐而减,则里阳不达四肢,而肘足逆冷矣。凡但手足冷者为厥,冷过肘膝者为逆。厥阴篇之厥,实赅冷过肘膝者言之。仲师恐人误会,故特举逆冷而申明之,而全篇言厥者准此矣。
刘渡舟《刘渡舟伤寒论讲稿》
这一条讲厥热胜复的关系。
伤寒病的来路是厥阴,因为厥阴才有寒热之厥。手脚厥逆五天,而发热也五天,设六日当复厥,设是假设,假如说到第六天,如果阴寒盛,应当又复厥;不厥者,自愈。因为厥终不过五日,以厥五日,热也五日,厥热相平,阴气退了,寒邪退了,阳气恢复也没有太过,不治自愈。
胡希恕《胡希恕讲伤寒论》
伤寒厥冷五天而发热也是五天,假如第六天应当要厥,却没有出现厥,表示病好了,为什么呢?因为厥终不过五日,第六日它不厥了,所以知道它必愈。若热有余,当另当别论。但是这个寒厥,虚寒之厥肯定都是要好的了。
子恒试注
患太阳伤寒,出现手足厥逆、发热当是太阳与厥阴同病。阴盛阳虚则手足厥逆,阳回阴退则发热,就这样厥逆出现五天,发热也是五天,如果第六天依然是阴盛阳虚,则厥逆还会出现,如果没有厥逆说明病将痊愈。因为厥逆出现五天,发热也是五天,阴阳平衡,病将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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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说明
版权说明:本文部分内容摘自《刘渡舟伤寒论讲稿》,作者/刘渡舟;《胡希恕讲伤寒论》,讲述/胡希恕。转载旨在传播中医文化知识,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协商。文中《子恒试注》部分为原创内容,转载请说明出处。
前文提要
第316条:少阴病,二三日不已,至四五日,腹痛,小便不利,四肢沉重疼痛,自下利者,此为有水气。其人或咳,或小便利,或下利,或呕者,真武汤主之。
第317条:少阴病,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手足厥逆,脉微欲绝,身反不恶寒,其人面色赤,或腹痛,或干呕,或咽痛,或利止脉不出者,通脉四逆汤主之。
第318条:少阴病,四逆,其人或咳,或悸,或小便不利,或腹中痛,或泄利下重者,四逆散主之。
第319条:少阴病,下利六七日,咳而呕渴,心烦不得眠者,猪苓汤主之。
第320条:少阴病,得之二三日,口燥咽干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第321条:少阴病,自利清水,色纯青,心下必痛,口干燥者,可下之,宜大承气汤。
第322条:少阴病,六七日,腹胀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
第323条:少阴病,脉沉者,急温之,宜四逆汤。
第324条:少阴病,饮食入口则吐,心中温温欲吐,复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脉弦迟者,此胸中实,不可下也,当吐之。若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可吐也,当温之,宜四逆汤。
第325条:少阴病,下利,脉微涩,呕而汗出,必数更衣,反少者,当温其上,灸之。
第326条: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第327条: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第328条: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第329条: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第330条: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第331条: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第332条: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第333条: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第334条: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第335条: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自我测验
第336条: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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