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林业经营思想和理论发展200年(第一篇 8、9节)
邵青还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提 要
1.18-19世纪前期德国古典林业理论家介绍
2. 对“土地纯收益理论”的批判
3. 对工业经济林(速生用材林)的道德批判和证伪批判
4. 对“船迹理论”的批判
5. 对森林永续经营理论的理性演绎
6. 森林永续原则向“景观生物永续原则”延伸
7. 对“接近自然的林业”的科学哲学演绎
8. 生态基础上的造林理论
9. 关于“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讨论
八 生态基础上的造林理论
1930年腾格尔提出了“生态基础上的造林理论”。他说:“只有完全掌握了生态基础,才可能正确理解森林生命之中的实际关系,也才有可能科学地建立所有森林建设的规划。没有这个基础,森林或多或少停留在商业阶段。”
腾格尔认为应以设置林业目标为轻,而以定向发展为重。
1930年后生态科学有了很大发展,1950年歇尔马克(Tschermak)提出了在“植物地理--生态”的基础上限制造林的理论。1977年马耶(Mayer)又提出把造林限制在“群落-生态基础上”。
1992年,奥克(Eucke)解释了“生态基础上的造林”:
“非常精确地考虑树种的要求和反应形式,就是生态基础上的造林。”
他认为这一概念的含义就是逐渐加强观察适应群休的遗传知识,并且指出:
“造林本身不是目标,但它是达到各种目标的手段,它是通过企业经营的原则和判断来实现的。”
对于生态基础上的造林,要求主要有两项:
a.要求重视自然原貌;
b利用森林生长动力。
科学家们的看法是,某些地区尽管人为影响严重,但依然很好地保留着特征,而恢复自然原貌需要很长的时间。虽然气候的改变引起生态适应性变化,好在这种变化进行缓慢,所以人类还能够来得及去恢复自然的原貌。
实现生态基础上的造林需要一定的条件。该理论强调每块林分的特殊性。
这一点卡纳洛夫(Kanelow 1955)早就论述过:“正如每块林分的经营目的和更新造林措施一样,每一块林分都是一个个体,因此,必须区对待,分别进行抚育和更新。”
生态基础上的造林任务需要高素质的人员。
对此莱波恩德古特(1989)说:“接近自然的造林是有前提的,首先要有足够数量的教育有素的林业人员。”
奥克(1992)从决策角度提出对林业人员的要求:“生态基础上的造林需要理想的林业人员,即能预计到他们所制定的措施会产生怎样的结果的人员,具有‘多效益’观点的人员,笼统地说,需要的是在正确的时机能采取正确措施的林业人员。”
莱泼恩德古特(1989还从技术上提出了其它的前提:
“要有开发良好的森林和林道,较小的野生动物密度。没有林道,集材道势必要长,对幼树和保留木的损伤就会增加。……林道上方的林冠会很快郁闭,而没有林道的地方不久会被踩踏出杂乱无章的道网。如开发良好,林分内部的植被不会触及,野生动物仍能不受干扰地生活。”
关于生态基础上造林技术,莱泼恩德古特指出下列特征:
“林主的技艺在于作接近自然的处理,利用森林的自我动力,并引导此动力尽可能好地、持续地全部实现各种目标。
处理方式具有下列特征:
a. 使乡土树种占较大比例,来保证森林作接近自然的生命循环;
b.森林更新绝大部分靠天然种子;
c.森林更新分期分批先在小面积进行,然后根据幼林对光的需求逐渐扩大更新面积;
d.利用不需要费用的自然力,达到经营的合理化。
建立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的造林方法现已进入实践阶段,具体的技术措施见第三篇:生态基础上的造林。
九 关于“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讨论
德国的经济模式称“菜茵型”经济模式,它吸收了社会主义的一些长处,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等,但它不搞社会主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它有两个不可分的领域,一个是带来效率的市场,另一个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福利政策。两者的结合使所有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等措施,都不能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它有别于建立在个人成功和短期金钱利益基础上的美国模式。
任何市场经济学研究,都不能不内在地包含着哲学内容。经济学的精髓是哲学。市场经济哲学,无论是作为市场经济研究中的世界观、方法论而存在,或者是作为市场经济研究中的某种价值观假设而存在,甚或是作为研究市场文化体制的社会学-历史学模型而存在。事实上都是任何市场经济学赖以展开的始点。某种市场经济学说的品位高低,可以说也是它所立足的市场经济哲学品位高低的一种反映。
德国对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在其哲学的催生下产生的,这一研究体现了德国林业社会福利政策的品位,预示着“菜茵型”经济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以下从社会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介绍德国科学家在“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中发表的观点,此处仅作为信息预报,这是今后应该研究的课题。
9.1社会学领域的研讨
德国把环境保护工作视为“生态理性”和“经济理性”的要求,认为不保护空气、水域和土地,经济就失去了生产的基础。林业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利用既有森林资源来保护环境,因而在国土利用方面流传着这样一句至理名言:
“保护自然和景观的责任比财政经济有更多积极的内容,破坏自然后付出的代价将更大”
联邦前总理科尔于1987年3月18日的声明中也申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负有重大责任:
“自然之宝是短暂地托付给我们大家的,我们有责任细心地对待它、爱护它和照料它。这是国家的使命。因此,我们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目标写入基本法。”
在林业界,维尔海姆·明克基金会(Wilhelm- Munker- Stiftung)前主席拉梅丁(Larmerdin)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的批判具有代表性。
这里顺便要说明的是,本课题对“接近自然的林业”信息的研究,是见到拉梅丁1987年的文章后引发的,拉梅丁赠送的史料和专题资料对本研究有很大帮助。
拉梅丁在该基金会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中撰文指出:
“保证自然生活基础中产生的任何疏忽,都会迫使我们用高得多的费用去克服因此而出现的损害。……将来我们需要一种社会的和生态的市场经济,除了社会价值,还有生态价值。……在社会和生态市场经济中,生态问题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
拉梅丁称自然生活基础是“社会和经济的第三根基本支柱”,“具有宪法的重要性”。他批判了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并且提出了新的林业行为标准:
“19世纪和20世纪人们的专横恣意忘记了:人为了生存需要节约地利用富有营养的自然环境。在今天的人口密度、聚居密度、工业密度、交通密度下和集约化的农业中,再也不能容忍对自然生活基础的损害。”
“对于我们的自然生治条件--土壤、水、气候和空气的损害,对乡土动植物的危害及造成的它们的濒危,使人们的忧虑增加。因此,我们抚育森林和保护森林时始终要考虑到,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会对我们的自然生活基础有什么影响。”
拉梅丁还特别指出了决策人员应该具有的思想和行为境界:
“相信权威,新的纳粹主义(以唯物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标志)都不足取。……取决于个人的决策:要看他是否为他们的环境又争取到了一个自然的状态,从而获得一种新的精神、肉体的和灵魂的自由。”
拉梅丁在他的著作中批判了人本主义,向整个社会呼吁要帮助人们改变观念,运用新的伦理观去克服环境危机:
“只要混杂的人本主义(以人类为宇宙中心的主义)还未被克服,就别想克服环境危机。”
“人们应该学会适应大自然来选择自己的目的。由于科技发展而增长的权力,人们图谋控制和制服,而没有新的、负责的伦理,这种控制和制服是不能想象的。”
“如果一切伦理道德的考虑只是围绕着自我实现、自我生存的满足转,那么,提醒人们注意后人的生活利益,也是无济于事的。”
这个技术化了的世界,对于人的本质来说成了对他们的精神和物质、对人性、甚至对肉体--精神状况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教育界、思想界以及社会团体必须一起帮助人们改变观念,用更高的目标和新的标准去克服个人的和社会的危机。”
对于森林与生态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关系拉梅丁阐述道:
“保持森林,保证森林效益,也是广义的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和生命保护。没有任何技术成就可以代替森林的基本生物生态效益。
面临今日的环境压力,经济增长只能是环境所能忍受的增长!
根据基本法有社会义务的市场经济,需要补充生态这块保护板,需要用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方法去进行改造。
除了环境的发展和改造,作为同等重要的任务是:保护和保持对环境和空间有重大价值的森林,保持聚居区和大城市的森林,保持多样性,以防止景观的贫乏化。在集约化的农业区保持动植物的生活空间,包括保持人类安静的绿洲,要反对噪音--由于自然景观的支解和破坏,这样的绿洲愈来愈少,愈来愈小了。”
拉梅丁的上述观点反映着德国林业政策理论所涉及的重要范固。他的林业政策理论特别强调决策者的作用,因为他们的决策对林业的前途至关重要。
林业的错误往往出于常人心态,即政治家追求政绩,林学家追求成果,企业家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他们忽略了一点,就是人生短暂,林业的成绩是要后人来评价的,对于林业决策者。要盖棺而不能定论,这是林业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行业的不公平。由于对林业决策家的期望愈高,要求愈严,批判也愈厉。
如海尼西曾批评道:
“在概念混乱的今天,使用‘永续’一词常常歪曲了本意,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个无内容的时髦辞藻。特别在很多政治家的演说中经常出现‘永续’这个词,但是可以看出演说人对其本来的概念一窍不通。”
德国林业政策学以及科学理论能够超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的科学民主制度。德国社会科学方面的林业论著很多,可惜这一智慧宝库尚未被其他多数国家开发利用。许多国家至今只盯着德国人工林的高产量,却不了解它被批判的根子。
此处引用巴斯勒尔(Basler)提出的“接近自然的空间的异化”的观点,指出违反永续原则的错误:
“破坏环境、资源匮乏、自然保护、国土保护和景观保护问题,大部分都表现为违反普遍的永续原则……。如果我们时刻注视着文明机器,同时注视着接近自然的、注重永续的森林抚育原则,我们就会突然认识到技术和经济文明的原始状况。这里称之为‘原始’,是因为在有限的空间内持续生活的最基本的原理还没有或者不再被遵守。我们现在用一次性的物质流越来越多地浪费物质,毒化生活空间,使能源耗尽,使接近自然的空间异化,并使之支离破碎。”
“异化”概念本来自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后为马克思所继承,如果套用这一概念于森林立地,那就得到这样的解释:即人工创造的价值愈多,自然的价值就愈小,森林自身的价值也就愈低:人工的森林产出愈多,它自身的生态系统安全价值也愈小。汉语的“群落”在德语中原是“社会”在马克思发表资本论的同年哈根发表了森林多种效益理论,他们一个针对人类社会控诉工人被压榨而成为“异化了的人”,一个针对森林社会抨击了对它的掠夺、压榨和人工改性,两者的对象虽然不同,但来自同一哲学思想,其意义也同样深远。在80年代关于森林生态问题的讨论中,莱泼恩德古特(1989)说不适地的人工林起码能进行木材生产,但它们的永续性成问题,由于人工生态系缺少平衡生命关系的干扰力,它们会受到病虫害和环境的危害。在讨论中科学家们普遍认为森林是一种土地利用形式,森林总体突出着环境意义和生态意义,而只有“接近自然的林业”才能达到保护环境、保护“森林内的自然”的目的。
9.2 经济学领域的研讨
林业是福利效益和经济效益外溢的产业,林业企业的负担沉重。1987年时著名林业经济学家勃拉贝德尔(Brabander)提出了“林业的福利效益应由社会来承担责任”的经济理论,他认为:
“现代化的林业应该这样:即让林业同时完成社会的需求以及使林主能有个人的经济收入。……应该不失时机地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让林主所提供的各种效益都能够有所收益,这样林业才可以完全进入社会市场经济的体制。”
上述理论的提出从侧面反映了德国林业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是不完善的。目前林业已首当其冲地面临生态社会市场经济问题,这表明了林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人们采取特别的措施去处理林业问题。
对德国的林业经济缺乏研究,但知德国林业的计划经济成分相当高,从林业投资来看,联邦和州政府各分担60%和40%。林业的木材生产量也由国家监控,特别重灾年时因必须采伐大量抢救木,国家就要有计划地调整下年的采伐量。此外因为森林灾害愈来愈严重,林业授资中救灾费的比例也愈来愈高,如1986年救灾费占全年投资的41%,1990年政府为风灾支付的救灾款高于原西德年林业投资额十几倍。这是造成德国林业经济负担沉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人工林业转向接近自然的林业的根源。
专家们认为,林业由于其重要的社会福利效益和防护效益绝对离不开国家的扶持,但是从林业本身来说应该争取走出“因家扶持的死胡同”。所以,关于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研讨在林业界反映特别强烈。
德国有关生态社会市场经济的研究立足于接近自然的林业。讨论的范围主要是:
①经济原则与生态原则的关系;
②减善经济效益的科学依据;
③新林业的技术政策。
9.3关于经济原则与生态原则关系的讨论
林业必须完成生产和服务两项任务在德国林业界已成为共识。对于如何处理经济原则与生态原则的关系问题,奥肯(Eucken)说:
“林业不利的收益情况不应导致与接近自然的、适应景观多样性和自然特性的生态原则的冲突。”
舒尔特(Schult 1992)认为:
“生态是一种时髦的语言,但它不能与接近自然的林业相对立。”
柯泼塞尔(Kopsell 1990)说:
“从官方来说,理所应当要以经济原则为责任,并且要求使用法律。……为此需要一笔与国有林管理和经济分开的专款。”
奥克(Eucke 1992)道:
“经济原则对计划和处理来说是一个不可放弃的基本原则,它控制看林业所有的分目标。经济和生态在林业经营中不是对立的亨物,它们可通过计划和措施达到平衡。”
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对于必须保证企业生存的看法是一致的,拉梅丁所发表的下述意见反映了多数人的观点:
“要保证林业企业的生存,以便使林业能够完成其生态和经济任务。只有经营健全的企业才能保证有序的林业,才能保证建立有利于游客的、开发管理的森林。”
“在今日的工业社会中,林业原始土地生产自然经济所固有的缺陷,以及林业对公众的服务,部不应该给林业企业和林主带来害处,造成灾难。”
为了保存和保证森林的效益能力,拉梅丁主张特别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 颁布聚居区和城市林的有利于森林保持的规定。
2.承认林业对公众利益带来的生产力和价值。
3.对于森林因开放、防护和休憩效益而对林主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给予赔偿和偿还。
德尔茨(Dertz)则从经济学角度告诫决策者:
“林业政策决策者必須确信,在5年的期限内从物质成绩来评价林业经营投资结果是不利于抑制过伐和恢复森林的。从长期观点出发,加速建立阔叶林和混交林分意味着获得稳定性和多变性。”
9.4改善经济效益的科学论据和举证
通过“接近自然的林业”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证很多,此处介绍维也纳森林的例子。100多年前奧地利脱离德国之后维也纳森林(原始林)因属皇家而得以保存,1925年国家林务局接收这片森林时,就按照“接近自然的林业原则进行经营。在这片古迹林内划分了天然立地类型保护区、动物保护区、稀有花卉保护区、森林草原和干旱草地过渡边緣珍贵生境保护区,另有4个自然公园。维也纳森林的平均每公顷林木蓄积量达到263.3立方米,平均每公顷采伐量为5.98立方米,国有林年木材生产量为20余万立方米,能保持经营有余。
维也纳森林是世界旅游胜地,为国家赚取了巨额外汇,同时兼营畜牧业和农业并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使山民的经济收入有很大提高。奧地利林务局认为“接近自然的林业”具有经济意义。其理论根据之一是利用天然更新减少苗木经营的资金投入,如维也纳森林采用天然更新后,1989年人工促进更新使用苗木35万株,而15年前则需要100万株。
减少成本消耗和使林木增值的依据还来自生态基础上的林业建设理论,其主要论点是:
a.延长轮伐时间培育大径材和目的径级材,提高单立木的经济价值;
b.通过集约的林分抚育生产间伐材和枝桠达到增值;
c.通过在喜光树种下伴生的耐荫树种培育优质材使之增值;
d.接近自然的造林利用生态的自发力,能源和劳力消耗少,可减低成本。
当然,要更多地增加木材的收益还要靠供应的有利时机。专家们还指出,这里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工作要靠较高的成本消耗来平衡。
1989年莱泼恩德古特发表了对接近自然的林业进行的成果比较分折报告,提供了经济效益实证。
莱泼恩德古特的报告摘要如下:
“接近自然的林业的成果只能部分用数字来表示。人工林受损害的较大危险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土地恶化同样也只能部分地用数字来表示。目前还没有接近自然和远离自然的森林经营长期结果的比较。但是,对各种收益和成本组的比较,以及长期来已从事接近自然的造林方法的企业所发垒的经济效益的变化,却令人启发。
在瑞士,1900年以后在苏黎世造林学教授阿尔诺特.埃恩勃尔(Arnold Engler)的影响下,已普遍实行了向接近自然的造林方法的转变。林业统计表明,自这一转变发生以来,造林和幼林抚育的费用逐年下降,而采伐量明显提高,林种分布愈来愈合理。同时,平均蓄积量显著提高.”
“关于造林和抚育措施的费用,对择伐林与用不适地树种的大面积人五林进行比较很有教益。在Neuenburg,从事接近自然的林业经营的择伐林比例一般都很大,造林和抚育的费用1980年为平均每公顷17瑞士法郎;在Emenfal的Sumis森林草原区仅为12.90瑞士法朗。而在瑞士中部地区的一些州以前采取伐区式经营时的造林和抚育费平均达到每公顷120瑞士法郎。从木材生产的总费用看,择伐林的造林费用占5%,而伐区式经营的造林费用则占15-20%。
对木材采伐费用作一比较也同样有益。尽管择伐林大都地形条件不利,而平均每立米采伐费用都较之于中部地区开发好、又大多位于平原的森林少10%,因为择伐林内多干材而少堆垛材。”
“对中部地区5个林业管理局自向接近自然的林业转变以来的全部经营成果变化作了调查。估计采伐量逐步增加了80%,同时,干材比重增加了30%。由此可见,向接近自然的造林方向转变,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是无疑的。”
近年德国林业杂志对林业企业经营方向转变后出现的增产情况也有大量报道,并已能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
9.5新林业的技术政策措施
林业的生态原则和经济原则必须有适当的政策措施作为渡桥才能达到融汇,人工林业进入接近自然的林业必须实现体制转变。科学家们根据对新林业进行的科学演绎在促进林业体制转变的具体政策措施方面进行了研讨。如拉梅丁指出现有森林经理规程内缺乏物种保护和群落生境保护的内容,建议绘制立地和群落生境图。施洛茨(Schlob 1992)建议林业部门与自然保护部门通力合作修改州的有关法律,主张林业工作者包括林农在内都必须参与森林物种保护和群落生境保护计划,指出森林经理工作必须跳出木材生产永续的圈子而照顾到森林的其它功能,并提出把群落生境评价五作扩展到与森林相连的田野。
瓦尔腾斯普尔(1992)解释了在林业政策目标中单独设立自然保护目标的理由,他阐述道:“现时接近自然的林业是森林内自然保护的必要前提。但它不能替代广泛的自然保护方案,因为它们的目的不相同。通过接近自然的林业来保护自然的问题,用今天的眼光只能明智地说:“从原则来讲是正确的,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因此,对于将来,必须在接近自然的林业的系统目标内把森林内的自然保护作为单独目标设立,在广泛的方案内成为积分模式,这样接近自然的林业可有修正效果。这似乎像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犹如今天讨论的生态社会市场经济。”
以上理论家所述的观点即是80年代后期以来德国修订森林法时要采纳的精髓部分,也是实现新旧林业体制转换的基本政策。理解了这些基本观点,才能了解德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林业变革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