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吗?

案例
吴某英和吴某彪两人是亲姐弟,相差9岁。姐弟俩的父亲去世时姐姐才21岁,在某县一家纺织厂做女工,弟弟12岁,读中学。他们的母亲身体不好,没有工作,只能在家里做些家务。当时家中为了给父亲治病,已欠下不少外债,生活十分贫苦。好在姐姐非常懂事,在父亲去世后,担负起了照顾母亲及弟弟的重担,赚的工资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以及清偿债务。后来姐姐结婚生子,弟弟也在姐姐的扶养下,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在高中毕业后,通过姐夫的关系,在当地钢铁厂做了一名机修工。不久母亲因病逝世。1998年,姐姐离婚了,小孩由姐姐抚养。1999年底,弟弟从钢铁厂辞职,回到县城开了一家五金店。2016年下半年,姐姐查出患有尿毒症,需要靠定期透析维持生命。姐姐因患尿毒症,无法工作,且每月透析费用高昂,已花完家中积蓄。此时,姐姐希望弟弟能帮忙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弟弟却碍于老婆的强势,只敢偶尔拿一点钱给姐姐,不敢明目张胆的帮扶姐姐。无奈之下,姐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弟弟对其尽扶养义务,定期支付扶养费及医疗费。那么,作为弟弟的吴某彪对姐姐吴某英是否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姐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权威观点
姐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兄弟姐妹之间,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互相之间负有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对于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而言,当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该弟、妹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起扶养兄、姐的义务。
法官解读
我国历来推崇家庭和睦和谐,近亲属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兄、姐在扶养弟、妹时,节衣缩食、尽心尽力,有的甚至牺牲了个人的婚姻家庭,但不少弟、妹长大后,成家立业了,生活变好了,对其兄、姐却没有回报的意识,尤其是在兄、姐出现生活困难或者身患重病的时候,不能够主动从经济上、精神上帮助抚慰兄、姐,让兄、姐很寒心。其实,这不仅是寒心的问题,还是法定义务履行的问题。兄弟姐妹之间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当然,这个义务的履行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第二,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一是弟、妹必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是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就有代替父母扶养弟、妹的义务。三是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本身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或者即使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为承担了扶养义务而导致其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时,法院是不会强行让他们承担扶养义务的。
第三,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一是弟、妹必须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即兄、姐已经履行了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条件。二是兄、姐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缺少经济来源,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固定退休养老金的,弟、妹则不用扶养兄、姐。同样的,如果兄、姐缺乏生活来源,但尚具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劳动换取经济收入的,弟、妹也不用扶养。三是兄、姐没有其他法定扶养人可以扶养他,或者扶养人根本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者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经死亡。四是弟、妹有负担能力,主要是指具备身体上和经济上的负担能力。
前述案例中,弟弟吴某彪对姐姐吴某英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法院会支持姐姐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在父亲过世、母亲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是成年的姐姐扛起家庭重担,并将未成年弟弟扶养长大。现在姐姐离异,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儿子又尚未成年。在这种情形下,作为由姐姐扶养长大,现在也有负担能力的弟弟,依法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姐姐承担起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特别提醒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符合法定扶养义务情形的,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中,应注意把扶养未成年弟、妹或者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生活费计算进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