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2018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中要留意的
本文作者:合肥消防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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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中要留意的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将于2018.10.1生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编号是:JGJ450-2018,这本书可以在网上书店购买到,之所以介绍这本规范,是因为本规范是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及的规范,需要作为参考用书同步使用的。 另外要提醒的一点是,在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本标准实施的公告中,也宣布了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下面内容,是我自己根据看规范,结合自己工作的一些经验,总结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和消防审图关系较为密切的,需要留意的一些规范条文,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补充改进。
建筑分类定性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养老服务设施又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动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按可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划分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这里“全日”的意思,就是指24小时。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区别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征是只提供日间休息和相关服务。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既可以是独立建设和运营的设施,也可以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组成部分。
老年人活动设施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比如:老年学校、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上述这些场所,都属于老年活动设施,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说到这里,大家觉得听着很晕乎了吧,对的,我看了这些条文后,也觉得很晕,我们还是直接看图片吧。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位图,在规范1.0.2条文解释中,我把图片附在文稿中,建议直接查看图片比较直观,我上面提及的文字内容都是从这张图片上来的。
(详细内容,请看规范1.0.2条,2.0.1条,2.0.2条,2.0.3条及条文解释的内容)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根据本标准3.0.5条的要求,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既有建筑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都具备改建成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可行性。原则上,应预先对拟改建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设备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的宜居性、无障碍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条件等进行评估,确定该建筑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之后,再进行相应改建设计,避免盲目设计。
有关疏散、电梯、楼梯走廊布置的要求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这里要提醒的是,在规范的5.6.3条中关于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宽度要求的条文中,条文解释中给出了“确有困难”的具体条件,同时在规范的2.0.11条和2.0.12条的条文解释中,给出了设置扶手时通行净宽的计算方式示意图和门的开启净宽计算方式示意图,我把图片附在文稿中。
(详细内容,请看规范3.0.3条、5.1.2条、5.6.2条、5.6.3条、5.6.4条、5.6.6条、5.6.7条2.0.11条、2.0.12条)
今天和大家介绍了2018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这些条文都是要结合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的修订条文结合起来看的,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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