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往 事 ——大法官马歇尔对美国的意义(三)

在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和州的关系一直是美国政治生活的重心。因为在美国是先有各州,然后才有联邦。各州在联邦政府成立之前,一直在履行国家建设方面的大部分职权,如今要将一部分的国家权力交给联邦政府,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如果各州坚持强调自己的政府权力,那么,联邦政府就必然被架空,最终难免走上分崩离析的道路。

在艰苦的独立战争中,马歇尔对各州只顾自己、不顾大局,大陆会议对此无可奈何,导致战事频频失利的情况,非常愤怒。战争结束后,各州又是大权在握,邦联软弱无力,致使整个国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使马歇尔感到痛心疾首。随着美国新宪法的通过,和联邦政府的成立,让马歇尔看到了建立一个强大国家的希望。

新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有限但至上的权力,改变了各州的主权状态,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主权。马歇尔作为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紧紧抓住了美国的这一重大变革,用国家主义的思想,通过一个个判例,在同州权主义思想的博弈中,全力维护联邦政府“必要而适当”的权力,在平衡与调节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中,为美国联邦制政府的巩固和强大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美国宪法虽然确立了联邦制的政府治理结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各州根据自己对宪法的解释,不断地挑战联邦的权力,坚持州权主义观点。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挑战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州权主义者很清楚,一旦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被突破,联邦政府就将失去对各州的权力制约。

马歇尔也同样深知这一点,最高法院如果失去了司法管辖权,将直接威胁到联邦的生存。他通过对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的判决,对州权主义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回击,牢牢地控制住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还要追溯到独立战争前,英国人费尔法克斯在美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当时,根据弗吉尼亚制定的没收法令,没收了费尔法克斯的土地,州议会并将其拆分成若干块,进行赠与或出售。商人亨特就购买了其中的一块土地。后来,根据美英两国1783年签订的《英美和约》,费尔法克斯的继承者马丁要求索回亨特所买的那块土地,将诉状交到了弗吉尼亚州法院。州法院判决马丁败诉。马丁不服,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又将此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向弗吉尼亚法院发出了纠错令,裁定弗吉尼亚的没收法令因为违反《英美和约》而无效。

最高法院的纠错令发出后,立即引起了弗吉尼亚法院的强烈反对。弗吉尼亚上诉法院重新审查这个案件时,表示: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不适用于本法院,国会颁发的《1789年司法法》第二十五条违宪。他们认为,联邦法院属于一个主权,州法院则属于具有同等尊严和权力的另一个主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谁都没有权力对另一个主权下达命令和指示。他们声称,各州虽然联合在一起了,但依然拥有和联邦一样的主权。如果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那么,联邦政府不久就会将各州的主权完全吞噬!

马歇尔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会遭到弗吉尼亚法院如此坚决的拒绝。这个拒绝是对最高法院权威的挑战,同时也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变成了重大的宪法对抗。这种倾向如果不及时制止,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将无从谈起,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会一落千丈。

因此,此案事关重大,一定要慎重处理,澄清是非。于是,他亲自起草了请愿书,要求颁发再审令,重新讨论这一案件。

1816年联邦最高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三天的审议,最高法院很快取得一致意见,做出了判决。

首先,判决强调,宪法是美国人民的宪法,而不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因而,是人民,而不是各州政府,才是宪法的创建者和解释者。也就是说,各州法院无权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对宪法进行为我所用的解释。

宪法通篇都体现了宪法至上、州权有限的思想。特别是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职权缔结或应缔结的条约,应为国家最高法律。每一州的法官都受本宪法的约束,即使本宪法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中的规定相冲突。”判决认为,《1789年司法法》只是对宪法精神的确认而已,因此并不违宪。

而且,各州法官对合众国的法律,甚至宪法的理解,可能都会有所差异,如果没有高一级的法院来控制这种不一致,将其统一为一个整体,那么,国家的法律、条约乃至宪法的解释和执行都会有所不同。这将会使合众国的法律无法实施。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来讲,国家的宪法、法律、条约绝不能允许在不同的管辖区域有不同的解释。

因此,判决宣布,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适用于州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并且,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的授权,以纠错令的形式来行使这种管辖权,也是完全符合宪法精神的。

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第二次判决,有理有据、毫不含糊地再次推翻了弗吉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

作为美国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判决,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重申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权威,也为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最终阐释者打下了根基。进而,为从联邦层面上,统一各州对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解释奠定了基础。有学者认为,该案的重要性可以比拟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为,如果联邦不能对各州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话,将会直接威胁到联邦的生存。

继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以后,马歇尔在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又称合众国银行案中,为捍卫联邦权力至上的原则,再次做出了一个对美国的未来发展具有深刻影响的伟大判决。

美国的国家银行自它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但是,美国中央银行的创建者汉密尔顿就运用宪法中“必要与适当的”授权,说服了华盛顿,使合众国第一银行获得了二十年的经营授权。在它1811年经营到期时,却没有获得国会继续经营的许可。

合众国第一银行关闭后,美国立刻陷入了财政泥潭。第二年,美国和英国又爆发了战争。联邦政府本身财政就很拮据,中央银行的缺席,使政府的财政更为窘迫。政府没有现成的途径发行公债,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金调配。巨大的战争费用,几乎要将美国政府拖垮。

这场战争深深触动了时任总统麦迪逊。使他认识到,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建立一家中央银行是不可缺少的。1816年,麦迪逊顶住了巨大的争议,建立了合众国第二银行。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就是发生在合众国第二银行经营期内。

在合众国第二银行经营期内,各州,尤其是南部各州对联邦银行的抵制,比第一银行期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1818年的金融泡沫的破灭,很多州都将联邦银行当成罪魁祸首,利用税收手段,采取以征代禁的办法,企图将联邦银行从自己的州赶出去。1818年马里兰州就通过了一项税法,规定未经州议会批准特许的银行,每年必须一次性缴纳一万五千美元的营业税。

当时,马里兰州的联邦银行经营者麦卡洛克根本没有将马里兰州的这项税法放在眼里,拒绝缴纳营业税。于是,马里兰州一纸诉状将麦卡洛克告上法院,州法院判决麦卡洛克败诉。麦卡洛克不服,便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马歇尔接到这个案件后,立即意识到此案是一件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件,其中的重大争议必须得到澄清。因为,关于建立国家银行的争议虽然由来已久,但是,一直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论证其是否合乎宪法,最高法院需要通过这个案件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其时,不仅马里兰州,而且佐治亚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都在制定相关税法对联邦银行征税。马歇尔知道,这个口子一旦突破,联邦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必将大受削弱。

为了将这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辩论清楚,马歇尔打破惯例,允许原被告双方各聘请三名律师出庭。1819年2月22日,此案开庭时,六位美国法律界精英围绕如何解释宪法问题,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整整辩论了九天,真可谓是一场精彩的世纪司法大战。

马歇尔认真地听完了各方的辩论意见,然后,召集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进行了三天的讨论,最后做出了一致判决,对美国宪法的落实,贡献出了完美的法律意见。

马歇尔在判决中,告诫人们:“我们必须牢记,我们正在解释的是一部宪法。”因此,在条文上,宪法的表述只能是纲要性的,仅指出其重要目标,至于这些目标的细微构成,则是由这些目标本身的性质演绎而来的。

判决认为,宪法明确授予了联邦政府征税、借款、规制商业活动、宣战及从事战争、招募陆军、设立海军并提供军需等重要权力。国家的幸福和繁荣昌盛都紧密地维系于这些权力的合理使用。因此,这个政府必须相应地被赋予行使这些权力而必需的大量的手段和方式。禁止政府行使最适当的手段,以阻碍政府权力的行使,这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违宪法制定者的初衷。

实践证明,联邦银行在贯彻国家的财政政策方面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基本工具,因此,国会依照宪法赋予的“必要与适当的”条款,批准建立联邦银行,是完全符合宪法精神的。

在论证了联邦银行的建立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基本观点后,马歇尔接着就解决各州有没有权力向联邦银行进行征税的问题。

马歇尔认为,各州的征税权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必须受制于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不能向其主权所不包含的主体征税。因为“征税的权力同时也包含破坏的权力,这一破坏的权力将使创制权变得空泛而毫无意义”。如果允许各州向联邦银行征税,那么,它也可以对诸如邮局、造币厂、海关等征税。这样一来,联邦政府将名存实亡。美国人民也绝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所谓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因此,判决最后以斩钉截铁的语言宣布:“州无权以征税或其他形式去阻止、妨碍、束缚,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国会为行使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的实施。这是宪法所宣示的最高效率的必然结论。我们一致认为,马里兰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对联邦银行征税的法律违宪无效。”

这一伟大的历史性判决,在当时引起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美国的东北部各州由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对国家银行的认可度较高,因此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而在南部和西部的许多州,由于奴隶制的根深蒂固,经济发展还停留在庄园经济的状态,认为国家银行剥夺了他们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对马歇尔的这个判决恨之入骨,其中尤其以马歇尔的家乡弗吉尼亚州的反应最为激烈。他们号召要在宪法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共同捍卫州权,反对联邦的侵犯。

当时的报纸上,连篇累牍的都是批判这个判决的文章。马歇尔作为最高法院的掌门人,同时又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为了捍卫宪法精神,巩固不断受到攻击的联邦体制,第一次参加了这场大论战,他连续发表了九篇文章,为这个判决进行辩护。

但是,由于州权意识的强大,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精神在美国南部和西部的许多州都没有得到落实。待到杰克逊当选总统时,干脆架空了国家银行,到第二合众国银行又一个二十年的经营期满后,就彻底将其关闭了。

尽管如此,这个判决依然是美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判决,它所坚持的宪法至上,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的精神,以及对“必要与适当的”条款的解释,都为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20世纪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罗斯福新政,以及福利国家的建设都是从这个判决中寻找到宪法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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