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丨法庭上为何难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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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法律·点评
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成了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在中国的法庭上,究竟有多少证人能够“依法”出庭作证?在被法院采纳的证言中,又有多少是通过证人亲自出庭的方式提供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原因很简单,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都没有将这一点列为司法统计的内容,也都没有提供出有准确的数字。而对这一数字,一般人又很难进行调查统计。不过,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比例还是大体上可以估计出来的。例如,华东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其1998年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在所有提供过证言的证人中,出庭作证的仅有1.5%。一次在翻阅《中国商法》杂志时,笔者发现在一篇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文章中,有一段关于某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的数字:
据笔者(引文的作者)对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从1997年元月至1999年6月审结的279起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应该出庭的证人1397人,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陈明利害和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后,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5人。
▲ 陈瑞华 著名法学家
— 陈瑞华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教育部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原因其实有两个:
一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尽管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的处罚手段;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法律没有明确剥夺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同时,对于不哪些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明确的例外情况。
二是没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着报复、威胁,而目前尚无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人及其家庭进行妥善的保护;证人因出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无处获得补偿。这使得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多危险和后顾之忧。
美国学生:院长先生,我注意到在刚刚审结的案件中,法官一共采纳了七八位证人的证言,但却只传唤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为什么不传其他几名证人出庭作证?
副院长:谢谢你的提问。今天传唤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我们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这两名证人都是了解本案案情的关键证人。相比之下,另外六名证人在证言不是特别重要,不涉及到能否定罪的问题,而只与量刑的轻重有关。因此,我们没有传其他证人出庭。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而是迫不得已的。
美国学生:既然那六名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你怎么敢断定他们的证言不涉及定罪问题呢?
副院长: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思想。对于那六名证人的证言,法官在审判前已经进行了调查核实,阅读了警察在侦查阶段制作的大量证言笔录,对其证言的客观性已确信无疑。我们注重的是证人证言的实质内容,而不过分强调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形式。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只要能判定证人说的是真实情况就达到目的了。
美国学生:没有出庭作证这种最基本的形式,怎么判断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另外,即便六名证人的证言没有问题,被告人如何当庭反驳?而没有给予被告人当庭反驳的机会,他能对判决信服么?
副院长:……
来源 | 刑名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