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案的“办理程序”及“质证要点”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已成为现代犯罪领域的高发、高频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其中前者属过失犯罪、结果犯,后者属行为犯、危险犯。当然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订案刚加入的罪名,旨在对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规制,意在减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社会危险。
本文意在通过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实务操作中对该类行为及实际辩护中的要点、重点进行一次大概梳理,以备后查、后用。
首先,办理任何案件离不开法律规定,意即“以法律为准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法条可知,危险驾驶的刑罚最重刑种是拘役,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最重的刑罚也就是6个月以下的拘役了,刑罚较轻,刑期较短。虽然是拘役,但也属于刑罚,也是有犯罪记录的。不得不引起重视。
2013年12月18日,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划定了醉驾的构罪门槛,该《意见》,开宗明义的提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而,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只要达到该含量的,定危险驾驶罪毫无疑问。当然,前提是行为需得在在道路上驾驶的,此处的道路是指公共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如下: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处的道路核心要点是具备公共性,意即哪怕是小区的道路,若是允许社会车辆登记车牌或者姓名亦可自由通行的,也属于此处规定的道路,在该道路上因酒后驾驶的,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当然了,实际办理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发地点,案发地点车辆的通行、行人的多寡等情况来认定危险性。
然而,是否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此一标准,必须得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呢?也不尽然。因为影响定罪的因素很多,同理影响量刑的因素也有很多,不可一概而论,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结合办理过的醉驾案件,力求梳理出完整的办理要点、质证要点及注意点。当然,该份梳理不仅针对律师同仁,还可用于具体的每一个人;如果自己涉嫌醉驾了,在侦办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一、“事”怎么样?
这里指的是发生了什么事?首先就是要审查有无醉酒驾驶机动车,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了?这是第一步,也只最重要的一步。其次,还要看是否在道路上行使?也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是在符合刑法含义的道路上驾驶的;如不是,即使醉驾但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又何妨呢?如果前两步都确定了,即,确实是在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查到了,那么就涉及到取证的问题,实际情况中,交警测试时,首先就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如果该测试结果达到了80毫克/100毫升了,接着由专业人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抽血测试。一般而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到醉酒驾驶的嫌疑了,是应当马上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的,也即应当马上抽血化验。因为如果从查获到抽血的这段时间间隔过长的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发生变化,即酒精含量按照时间递减,所以若不及时抽血,在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峰值后再抽血的,可能该含量就达不到醉驾标准了。同时,此处要提及的是,抽血时,须有专业人员进行;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抽血的,可拒绝;同时,抽血后就涉及到血液的保管,对于血液的保管需要存放在两只抗凝管内,如果保存时用的不是抗凝管而是促凝管的,那么就可能会以检材收到污染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此时一般都不可能再重新鉴定了,因为已不具备当时的条件了。当然,现在由于公安监控、录像设备的普及,对于抽血过程、血液封存、保管过程会有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的,再不济的也会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确认的。当然,对于抽取的血液封存情况,行为人自己和在场的民警也会签字的。这些都是细节,需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加以注意。
血液抽取后,接下来就是鉴定。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值是入罪的标准,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就是行为人是否构罪的最重要证据了。因此,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尤其重要。具体而言,包括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不仅包括该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还能包括该机构有无对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资质,还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有无相应职称、有无回避情况,还得看鉴定程序是否法定程序进行。在更加具体的质证过程中,还需要审查检材(血样)的来源、取得、保管等过程有无完整记录,比如是否有医院抽血记录、抽血录像等,最重要的是检材是否与抽取的血液有无实际同一;当然鉴定文书形式的完整性也很重要,比如是否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等。此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检材是否受到污染、检材是否与实际抽取的血液同一,检材保管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会怎么样?
如果上述步骤无任何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会怎么样?也即是符合醉驾的标准了,那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当然,符合醉驾标准了,也并非一定要被起诉、判刑等,在未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各地相应制定出了醉驾的处罚标准,依浙江省的规定《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即使符合醉驾的入罪标准,如果没有从重情节的,且酒精含量符合一定条件的,依然可以不起诉等。同时,这也告诫律师,在代理辩护的时候,要着重审查具备从轻的情节,比如,行为人醉酒的程度(酒精含量高低)、驾驶行为时的路面交通情况,包括驾驶时间长短、途径的路段、路面上的人流车流等;行为人有无前科或系无证驾驶、所驾驶的车辆类型,比如是否为特种车辆等,还需要考察行为人被抓获时的行为表现,有无抗拒执法行为、逃跑行为等,当然,如果发生事故了,还要考察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的表现,有无积极抢救伤者、有无逃逸、有无及时报警等,同时还要注重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态度、获得被害人谅解等。这些情况都涉及到对行为人的处罚轻重,也是切关行为人自身密切利益的。
三、将怎么样?
这是指醉驾案件发生的应对情况,主要是针对证据方面及质证方面。醉驾案件的事实一般比较简单,证据相应少一些,但基本的证据不能缺少,比如行为人的户籍证明,用来证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当然,具体而言包括,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其中最着重审查的当属鉴定意见,在审查时,从宏观上看证据的多寡和种类,看看有无缺少应有而未有的证据,如乙醇血液含量鉴定意见、查获视频录像等,二是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来研究,寻找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直接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三是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度来审查等。当然具体的还需要具体案件。
是否涉及到醉驾的案件只有这些内容呢?当然不是。实践中还包括,实际未饮酒,但是因吃了某些食物导致在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发现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还包括实际确实饮酒了,但是所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法定的机动车的情况乱搞,还有是否以醉驾为由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还包括饮酒后只是单纯挪动车辆以便停车的情况、还包括查驾时逃跑的,之后回来测试酒精含量的等情况,不一而足。所以,在实际中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认真细致地办案。
酒驾案件,一般而言,在实务中是从快办理的,有时候,侦控审一个月不到就办理完毕了,运用的也是简易程序,再加上认罪认罚制度的大规模使用,该类案件律师介入的机会非常有限。比如,在侦查阶段,委托了律师,不多久案子被起诉到检查院,检察院不到几天的时间,就将案子起诉到法院,同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快审结,导致有时候,辩护律师还为来得及交办手续,案子就已经结束的了。因而,提醒律师同行们,一旦接受了酒家类案件案件,一定要及时的跟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否则的话,可能会很被动。
行文至此,尚觉意犹未尽,然不尽兴处,可下次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