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要注意的12种情形

推荐结合小颖言税《印花税思维导图(2020年7月版)》阅读本文。
前几天,有朋友问我,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缴不缴印花税?
今天我们就一起聊一聊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看看这些要点大家是否都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税率是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金融组织是什么呢?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所以,借款人除了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不缴印花税的。举例来说:
案例1:甲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因此从建行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1000万元*0.005%=500元
案例2:甲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因此从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案例3:甲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因此从自然人乙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案例4:甲商贸公司,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因此从小额贷款公司乙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再举一个例子,甲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由于经营扩大,急需资金支持,2020年从建行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是和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属于征税范围。不过,这里还有一个优惠政策不要忘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年优惠期就快结束了,抓紧上车。
这个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规定划分的。
如果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优惠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还有以下12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6、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8、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9、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10、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11、保理合同。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合同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2、贴现合同。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是否缴印花税有争议。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中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认为,“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不过该《批复》已经于2013年10月31日废止。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知乎。晶晶亮的税月整理。推荐结合小颖言税《印花税思维导图(2020年7月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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