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不久人世 八旬老母含泪杀死智障儿 悲剧背后发人深省!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母弑子刑事案:

83岁老母黄某,称恐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含泪杀害了自己的智障儿子并自首。被告人黄某称自己对不起孩子,害他受苦,宁愿自己犯罪,结束他痛苦的人生,好过他生不如死。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14时许,老母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家中,趁家人离开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约60粒安眠药喂食给儿子黎某乙,后用棉垫捂住黎某乙面部,再用丝巾勒住黎某乙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安眠药的作用下被勒颈、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就在,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黎某乙自出生即患病致残,殁年46岁。

83岁高龄的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黎某乙)早产出生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不能处理。长大到三十多岁时,大脑衰退加快,身体越来越差,后来臀部肌肉萎缩不能坐,长期卧床长肉疮,很痛苦。”

“他是我儿子,我从来没有嫌弃过他,也没有想过放弃他,近两年实在没办法,因为我的身体已经支撑不起照顾他。”黎某甲——黄某某的大儿子,告诉侦查人员,弟弟不能正常说话,生活不能自理,近三、四年来长期卧床,母亲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间房,负责给弟弟喂饭,其则负责给弟弟擦身。“我有劝过妈妈要想开点,也要妈妈将弟弟送至政府机构进行安置,但妈妈一直不同意,并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员照顾,怕照顾不周。”

”黄某某动手前在一张纸上写清小儿子的身体状况,并表明整件事由其一人决定,与他人无关。庭上,当公诉人讯问其有无想过让家里其他人照顾被害人时,黄某某哭着称被害人只有一个哥哥,她不能把一个那么重的责任给大儿子。

“是我自己对不起他,生成他这样,害他受苦,我宁愿自己犯罪,结束了他痛苦的人生,好过他生不如死。”面对辩护人关于在杀害被害人之前,其有没有曾经产生过放弃被害人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想法的发问时,黄某某答道:“他是我儿子,我从来没有嫌弃过他,也没有想过放弃他,近两年实在没办法,因为我的身体已经支撑不起照顾他。”

黎某甲——黄某某的大儿子,告诉侦查人员,弟弟不能正常说话,生活不能自理,近三、四年来长期卧床,母亲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间房,负责给弟弟喂饭,其则负责给弟弟擦身。“我有劝过妈妈要想开点,也要妈妈将弟弟送至政府机构进行安置,但妈妈一直不同意,并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员照顾,怕照顾不周。”

老母含泪杀儿,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这场悲剧的背后又有哪些问题发人深省?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在这个痛苦的抉择背后是一种怎样的挣扎和无奈!无法想象!我们只能设身处地得考虑如果我是她,我会怎么办?

老母亲是否应该受刑事处罚受刑事处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否能够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老母亲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怎么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呢?

王绍涛律师:这个案件无疑是个悲剧。是个人的悲剧,家庭的悲剧,其实也是一个社会的悲剧。

首次,我们从法律方面来进行分析。这个案件很显然是一个故意杀人案。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除了根据法律严格的程序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本案显然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处刑。

其实就像公诉人所说,这个案子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

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可能是因为恨,因财或者因为其他的非法目的杀人,而本案却是一个典型的因爱而杀人的案件所以,它显然属于情节较轻的类型。

情节较轻可以处到三年。所以,它就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执行缓刑,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悔罪的表现。

  • 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因为是因爱而杀,被告人又是一个83岁的老人,她显然不可能有再危害社会的情况发生。所以,才判三缓四。

像这种一个案件,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层面,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这样的案子,更多的应该引起我们其它方面的思考!我们社会的保障的机制,我们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否已经做到了非常完美?

从案情的介绍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福利机构已经做过一些努力,向老母亲提出了一些建议,表示社会的福利机构可以承担这样的责任。

所以,这个案子的价值就在于我们全社会,特别是我们的社会保障部门,福利机构确可以去从这些案件当中去反思

我们是否已经做得无懈可击?

我们所做的这些保障社会的福利是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信赖?怎么去赢得83岁老母亲的信任,让她没有任何顾虑得闭上眼睛,把自己的智障孩子托付给我们的福利机构?

在这方面是否还需要去做一些工作。这就是这个案件给我们的一些,思考或者价值。

现在,我们大家已经基本具备这种共识。我们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它不仅仅或者不简单地取决于飞船是否已经可以上天了;高铁已经有多少速度了。一个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就决定了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

大家已经有这样的共识,无非我们该如何去做得更好,让这样的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否则,这将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方弘: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某某出庭作证时表示,残联会定时发放残疾金,有时候也向黄某某发放生活用品,平时也有义工上门帮忙。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条件,家属可以提出申请,社工和义工都曾上门询问过黄某某的意见,但黄某某均拒绝了。

很多网友就觉得老母亲拒绝了,大家也都可以理解。因为,现在福利院里面的一些负面新闻也很多。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福利院的管理怎么能够让它做得更加人性化一些,以至于老母亲宁愿把孩子杀害,也不把他送到社会福利院。

在这件事情当中的除了社会保障制度以外,其实我们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老母亲除了结束儿子的生命,就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老母亲黄某的这种情况,我想一些朋友肯定家里也存在着。白发人还健在,但是黑发人就像这个被害人黎某这样,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办?

难道只有到结束他(她)的生命,双方才得到解脱了吗?除了社会福利院外,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否还可以选择把自己的小儿子交给大儿子,死者的亲哥哥或者其他的亲戚帮助照料?我想她肯定是考虑了这个问题的。

但是,她不想让这个小儿子去拖累她的大儿子。那么比如其他的亲戚呢?她如果自己有一些积蓄,是否可以把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某个人,只要是信得过的人,甚至不是亲戚,也可以是保姆。然后请这些人来照顾她的这个儿子。

我想她应该都考虑过。但是,她最后认为自己没有选择,她可能会觉得即便这些人照顾,她也不放心。而且儿子的病情可能越来越恶化,她担心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受的罪会越来越大。

那这就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安乐死的问题。在有一些国家是允许安乐死的。就是在病人痛苦不堪,宁愿选择死,也不愿意活着这么遭罪,忍受病痛折磨的情况下,他(她)可以选择死。在我们国家,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王绍涛律师:确实。这种安乐死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所谓的安乐死,就是为了结束得了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使其无痛苦死亡。

但是,我们国家是不承认安乐死的。

安乐死分为作为的安乐死和不作为安乐死。

所谓不作为、消极的安乐死,是对那些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生命维持的装置,任其死亡的情况。这种行为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但是,如果是作为的安乐死,包括请求医生通过注射药物或者其他行为结束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量刑可以从宽处理。就像本案,可以从轻处理。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认可这种积极的安乐死的。这种行为,仍然是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方弘:这起案件让人感到非常的揪心。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很多像黄某这样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对待自己的孩子。其实法律给我们答案。除了法律以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对于这些身体上有缺陷或者遭受疾病折磨的人的生命的一种关爱和尊重。

公诉人意见及法院判决: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比其他恶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杀”,本案是“因爱而杀”,但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使是母亲也无权剥夺儿子的生命。鉴于黄某某犯罪动机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低及具有其他从宽情节,故建议法院对黄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越秀法院于10月26日下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决书认定黄某某有自首、犯罪时年满75周岁、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最终法院决定对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控辩双方一致表示对该判决没有意见。越秀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万云峰告诉记者:“这件案非常特殊,是因爱杀子,与其他暴力性故意杀人有很大区别,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动机并不是十分卑劣。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是如何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决,这是需要认真平衡和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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