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识人之法|授职法
授职法
识人是为了更好地用人,而使用人的过程中又能更进一步地识人。本文将专门讨论人的才能问题,分三个方面讨论,首先指出才能无大小之分,但也各有不同;其次讨论了才与能的关系;强调了量能授官的重要性。
【原文】
夫能出于才。才不同量。才能既殊,任政亦异。是故自任之能,清节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冢宰之任,为国则矫直之政。立法之能,法家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司寇之任,为国则公正之政。计策之能,术家之能也。故在朝也,则三孤之任,为国则变化之政。人事之能,智意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冢宰之佐,为国则谐合之政。行使之能,谴让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司寇之任,为国则督责之政。权奇之能,伎俩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司空之任,为国则艺事之政。司察之能,臧否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师氏之佐,为国则刻削之政。威猛之能,雄杰之才也。故在朝也,则将帅之任,为国则严厉之政。
凡偏才之人,皆一味之美。故长于办一官,而短于为一国。何者?夫一官之任,以一味协五味。一国之政,以无味和五味。又国有俗化,民有剧易,而人才不同,故政有得失。
是以王化之政宜于统大,以之治小,则迂。辩护之政宜于治烦,以之治易,则无易。策术之政宜于治难,以之治平,则无奇。矫抗之政宜于治移,以之治弊,则残。谐和之政宜于治新,以之治旧,则虚。公刻之政宜于纠奸,以之治边,则失众。威猛之政宜于讨乱,以之治善,则暴。伎俩之政宜于治富,以之治贫,则劳而下困。
故量能授官,不可不审也。凡此之能,皆偏才之人也。故或能言而不能行,或能行而不能言。至于国体之人,能言能行,故为众才之隽也。
〖译文〗
能力出于才质,各种才质限度不同。既然人的才能各不相同,那么他们所适宜担任的职务也应有所差异。注重修养,洁身自好的人,就属于“清节家”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冢宰的职务,治理国家就可以制造矫枉过正的环境。擅长建立法规的人,就属于“法家”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司寇的职务,治理国家就能创造凡事自有公道的氛围。公正无私,长于机智权谋的人,就属于“术家”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三孤的职务,治理国家就可以出现做事都讲究策划、注重应变的局面。具有广乏人际关系的人,就属于“智意”这种才能的人。
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冢宰的助手的职务,治理国家就可以各部门团结和谐。可以巡使一方,具有办事能力的人,就属于能批评坏人,推荐好人的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司寇的职务,治理国家就可以明辩是非,可以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办事机敏,具有出奇制胜才能的人,就属于“伎俩”(有技术)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司空的职务,治理国家时就会重视工艺技术的发展。能够监督司法的人,就属于“臧否”(评定好坏)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师氏的副手的职务,治理国家,就会推行苛刻严明的政策。威武勇猛的人,就属于“雄杰”这种人才。如果在朝为官,就可以担任将帅的职务,治理国家使就会使用严厉果断的政策。
凡是才能有所偏重的人,都只突出一种好品质和才能。因此,只能胜任某一方面的工作,而不能治理整个国家。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担任一个官职,就好像用一种味道去调和五味,而治理一个国家就好比用无味去包容五味。而且在一个国家中,存在着文明与落后情况;百姓也有柔顺和强悍之分。人的才能各有不同,所以处理政事就有得有失。
正因为如此,就要求君主的统治政策要吻合国家的实际情况。用来治理大的地方的大的施政策略,如用来治理小的地方,就会显得空乏而不切实际;用来周旋调停、办理事务的政策,适宜于治理烦乱的局面,而用它来治理简单的事,就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侧重于权术的政策适宜于天下有难的局面,如用它来治理天下太平的世道,就会显得大材小用,平淡无奇了。
用于矫枉修正的政策适宜于治理国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而用它来解决衰亡时遇到的问题,就会显得空洞而没有实际内容。苛刻严明的政策适宜于杜绝奸诈的人,而用它来治理边境,就会失去群众的拥护。威武勇猛的人制定的政策适宜于讨伐动乱,而用它来治理安分守己的百姓,九会出现残暴的局面。重视发展各种工艺技术的政策适宜于国家富裕的时候,而在国家贫困时使用,
就会劳而无功使百姓更加困难。
因此,根据人的才能授予官职时,要审慎对待,凡是具有以上才能的人,都是有偏才的人,因此这些人有的能说不会做,有的能做不会说。至于“国体”这种人,既能说也能做,因此是所有人才中的最优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