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关于对信息公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 问答之关于对信息公开的问题
1、问:原告在今年3月分別向市自然资源局和省自然资源资源厅提交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市自然资源局在今年3月根据'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答复原告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应信息,省自然资源资源厅在今年5月以未制作和保存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材料为由答复原告无法提供其申请的信息。原告在今年6月起诉市自然资源局答复违法要求公开其在3月申请公开的信息。请问:1、市自然资源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2、在省自然资源资源厅和市局作出上述不同答复的情况下本案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被诉行政行为是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围绕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省自然资源厅的答复行为无关。被诉答复行为是否合法,要看申请的信息确实不是其制作的。事实问题自己把握。
2、问: 区政府对镇政府发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了社保应发退休金外,凡津贴总额没达到一年2.5万的,必须调整到位。原告认为自己的津贴没有2.5万而申请信息公开,请问该指导意见是否内部管理信息?能否公开?
答:有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津贴文件,不是对在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不予属于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应当属于内部管理文件,如果存在,应当公开。
3、问:2005年,镇政府下属房产公司与32户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现在,这32户农户提起行政诉讼,称当时没有保留该协议书,请求镇政府公开这32份补偿协议书。而镇政府主张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请问,该协议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件,但是制作主体应当是市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镇政府及其下属房产公司通常都是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与被征收农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果镇政府越权委托下属国有公司与被征收农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政府是协议制作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资格。
4、问: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和办案干警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法院是否应予审查?
答: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属于如果制定成规范性文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仅仅是行政机关为方便执行法律而制作的内部工作流程,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公安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果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如,某片区负责治安的警察的姓名,警号等,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问:原告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答复不予公开。原告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请求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政府信息。请问:原告没有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是否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原告增加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的请求?是否可以直接对复议决定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否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答: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起诉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追加未被起诉机关为共同被告,无需释明或原告同意。信息公开案件,当事人请求公开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公开的,在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和复议决定同时,可以直接判决限期公开。
6、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能否参照复议法规定以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视为受理之日;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以受理当天还是以受理次日计算十五个工作日为妥?
答: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不能想当然。
7、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说,除条例第9/10/11/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不是说,条例第9/10/11/12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而不需考虑是否因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答: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亦不例外。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其合法权益完成损害,如果政府信息与起诉人没有任何关联,包括三需要这样的利害关系都没有,政府告诉或者不告诉其该信息,均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然没有原告资格。
8、问:行为人所建设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城管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并已向行为人送达,其后所涉房屋被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现行为人起诉城管要求公开对其房屋实施强拆的决定书,问题是这一请求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公开的内容?
答:认定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中通常会有限期自行拆除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个行政法律文书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是常见的现象。如果被处罚人到期不履行,经催告履行仍不自动拆除,即可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很有可能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就在处罚决定书中。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申请公开行政程序中的相关文书材料的,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9、问:一是,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条例第9/10/11/12分四个条文讲了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形。二是,公民认为政府没有主动公开应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提出申请进而起诉,从条例和司法解释看不出一定要有与被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定要符合三需要。
答:信息公开诉讼仍然属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具有利害关系条件。而利害关系一定是指有区别于他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可保护。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其实就是没有区别于一般人的特殊利益,所以没有原告资格。如果允许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通过提出申请就能够获得原告资格,将有可能形成滥诉,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尤其是信息公开滥诉情形已经十分严重,必须依法予以限制,原告资格是一个利器。
10、问:是否只要申请就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答:只有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符合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才有义务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办等规定,提供书面的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对相关信息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者被申请人不属于掌握该信息的义务机关,或者信息资料已经入档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查询的等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口头告知申请人即可。口头告知申请人未坚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没有必要书面答复。个别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认为只要申请就必须给予书面答复的观点值得反思。
11、问: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是否必须与该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才能申请公开?
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必须与该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才能申请公开,包括申请纠正错误信息。这也是我们主张政府信息公开原告不是只要申请就具有原告资格的原因之一。
12、问:关于政府信息的存档?
答:关于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最终都应当作为档案材料提交档案局存档。档案局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有保留期限。具体要求请查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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