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豫普法】疫情之下建设工程各参与方的责任界定
疫情之下建设工程各参与方的责任界定。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令人措手不及,全国各地方根据疫情程度采取了不同的抗疫举措,长期的疫情对各行业均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建设工程的相关参与主体也不能独善其身,那么因疫情对施工项目的影响,建设工程相关的责任主体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下面让我们简要解析。
因新冠肺炎产生的疫情符合不可抗力认定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新冠肺炎的疫情的情形,明显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属于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情形。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暂停施工的分类及紧急停工情况下参与各方的行为。
暂停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原因或因紧急情况,导致项目无法进行而致使停工的情况。
依据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共分为如下四种情形: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此处监理人应当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否则仍然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认定;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3 指示暂停施工,此处的指示暂停施工,系监理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做出的停工指示;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是指在出现无法预测的物质条件、不可预测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情况下,需要立刻暂停施工,且无充足的时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可先行暂停施工,然后在进行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暂停施工,最终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并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符合紧急停工的情形,那么建设工程项目的各参与主体应当依据疫情情况应及时作出判断,承包方有停工需求时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且监理人在收到停工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停工指示,否则将导致发包人因此承担一定责任。
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怎么划分。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7.3.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疫情期间各参与主体应积极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疫情发生以后,建设工程的参与各方应当积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各级政府关于暂停施工、延期开工的通知和公示文件。(2)各级政府关于交通管制、人员管制的相关通知和公示文件。(3)各级政府关于相关的材料、设备、机械单位停产、停工的通知和公示文件。(4)施工现场被封闭或者停水、停电的照片、视频及其他证明材料。(5)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被确诊、隔离的相关证明或者相关病例等医学材料。(6)重新开工前作出的准备及支出证明材料。(7)停工期间的永久工程、现场材料、现场设备的损坏相关的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疫情发生以后项目参与各方的停工通知、中间报告、最终报告等。(9)在停工期间产生的关于索赔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依据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1632号,虽然恶劣天气等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承包人能够按照工期履行,则可以避免项目遇到本次的不可抗力事件,故此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即便按照约定履行不可抗力也是必然出现的事件,那么应当酌定减少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减少的范围应当在扩大损失的范围内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参与主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责任划分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积极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马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