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开启弱势群体美好生活的新时代

《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弱势群体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则,并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弱有所扶”提供了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民法典》又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作了专门的制度安排。民法典时代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加健全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守护未成年人、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民法典》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收养、抚养和探望、继承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开启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以四个“最有利于”切实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导向。

一是监护制度“最有利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法典》以第35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监护制度的基本遵循,强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明确了家庭、社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民法典》新增了临时监护制度,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承担对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的法定职责,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因患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或遭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收养制度“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民法典》扩大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将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被收养对象,实现“幼有所养”。《民法典》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其同意,尊重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实现收养的双向选择。为切实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民法典》还新增规定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民法典》将收养关系定性为隐私关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这些规定从不同层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是诉讼时效“最有利于”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一些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未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受害人成年后想启动救济时,往往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侵权人逃脱法律惩戒,公平正义未能得到伸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四是家风建设“最有利于”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风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产生深远的影响。《民法典》第1043条对培育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责任,倡导以优良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法典》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男女平等是《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确立的基本国策。《民法典》在物权编、人格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较集中贯彻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为妇女的全面发展提供民事法律支持,必将有效增进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明确了反性骚扰的基本规则。妇女是性骚扰的最主要受害群体。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近年来性骚扰作为社会问题受到各界的关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性骚扰进行规制,但该规定在权利主体、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大欠缺。《民法典》完善了反性骚扰制度,第1010条对性骚扰的认定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赋予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实现反性骚扰的多主体同向发力,营造对性骚扰零容忍的社会环境。

二是增设居住权,为弱势妇女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民法典》设专章用6个法律条文对居住权的内涵、设定方式、登记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居住权具有解决妇女等弱势群体住房困难的制度功能,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可以作为离婚时男方提供经济帮助的新方式,也为提供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的单位及其他愿意帮助妇女解决住房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弱势妇女的居住难题,实现居住权的“扶弱”功能。

三是完善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建设方面的付出普遍多于男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新增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制度设计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对家庭稳定和妇女权益保护的作用有限。《民法典》第1088条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实行共同财产制度的家庭。《民法典》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引导夫妻双方正确认识家务劳动的价值和功能,树立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家庭责任感。因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利于形成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是规定了妇女带产再婚的权利。现实生活中,配偶死亡后,如果女性继承了配偶的遗产,基于家族财富传承的情结,女性的再婚往往受到配偶亲属的阻挠。《民法典》第1157条带产再婚的规定保障了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

◆《民法典》保障老年人体面养老

《民法典》及时回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需求,多举措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年人自主安排失能失智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老年人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选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对自己的生活、财产处置等方面履行监护职责。

二是为多样化“老有所养”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成为扶养人。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养老功能日渐衰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应对养老难题。《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制度被普遍认为是增强家庭养老功能的一剂良方,能够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养老压力,实现家庭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后,老年人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让,并在该房屋上为自己设定居住权。

三是多层面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69条明确要求,“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居住权制度也为解决因房产继承引发的老年人再婚难题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四是新增了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同时规定被继承人对有过错的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为继承人提供悔改和恢复亲情的机会,使继承制度更具温情,有利于老年人在温馨和谐的家庭中安享晚年。(作者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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