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

在论证矛盾辩证方法的过程中,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批判,对其作了基本否定的评价,这种做法是过火甚至过分的,本身就违背了辩证的方法。

传统的形式逻辑作为思维形式的科学,它揭示了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等等。如同一律,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与其自身是同一的,即“A就是A”。同一律要求我们在使用概念时明确清晰,并连贯一致,不能随意变更或偷换概念。矛盾律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即非(既A又非A)。矛盾律要求我们在思维中严格遵循判断的前后统一性,防止自相矛盾。排中律是指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为假,其中必有一真,即“要么A要么非A”。排中律要求我们在对不能同时为假的命题作判断时必须给予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而不能含糊其词。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其意义都是一致的。它们所坚守的都是一个最基本的思维规则即“非此即彼”的规则。A是A,不能是非A;换句话说,不能既是A又是非A ;或者反过来说,要么A要么非A。其三者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陈述此是此、彼是彼的“非此即彼”原则。同一律是从自身同一的角度来指明是此而非彼,矛盾律和排中律则是从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关系中阐明二者必居其一的不同选择。

对形式逻辑的这些思维规则如何看?黑格尔对之采取了基本否定的态度。在他看来,所谓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根本就不是什么思维规律,简直就是同义语反复的空话、废话,令人讨厌和腻烦。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人按照这些规则去思考、去说话。他说:“照普遍经验看来,没有意识按照同一律思维或想象,没有人按照同一律说话,没有任何种存在按照同一律存在。如果人们说话都遵照这种自命为真理的规律(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简直应说是笨拙可笑,这才可算得普遍的经验。”[1]至于矛盾律,其“对立的虚妄性充分表现在可说是普遍规律的堂皇公式上,这个公式说:每一事物对于一切对立的谓词只可具有其一,而不能具有其他。依此说来,则精神不是白的就是非白的,不是黄的就是非黄的,如此类推,以至无穷。”[2]排中律则“是如此不重要,以至不值得费事去说它。假如采用甜、绿、四方等规定,——而且这样会要采用一切宾词——来说精神要么是甜的,要么不是甜的,要么是绿的,要么不是绿的,如些等等,那就是什么也引不出来的废话。”[3]

但是,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的这些规定也内在地包含了打破和超越自身的矛盾。例如同一律坚持自身单纯同一而无有差异和对立的观点,不过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具体的事物都是同一与差异的统一。当我说A是A而不是非A时,就把“非A”这个差异物带入进来了。因此,同一律之中其实蕴涵了比单纯、抽象同一更多的东西。A是A只是一个开端,在它面前立即浮现出一个有差异的东西,它本来是要向这个有差异的东西走过去,但它却始终走不出去。A是非A,这样的差异一浮现,就立即转身回去,因而差异成了一种转瞬即逝的东西。这就是同一律注定要陷入的自身矛盾。

在日常交往中,当人们提出一个事物作为主词,总是期待其宾词说出点与主词不同的东西出来。“假使对例如什么是一株植物这样的问题给予一株植物是——一株植物这样的回答,那么,受到这种考验的全班人员,就会立刻承认这一命题的真理,但也同样会立刻同声齐说这样的回答什么也没有说。假如一个开了口,答应要述说什么是上帝,而说:上帝是——上帝,那么,期待便上了当,因为所期待的是一个有差异的规定;假如这种命题是绝对的真理,那末,这样的绝对废话是极少受重视的;再没有比一个只是反复咀嚼同一事物的谈话,比这个据说还是真理的言论,更讨厌和腻烦的了。”[4]

正是同一律的这种自我矛盾推动其超出自身而进入自身的消解。当我们说“植物是——”时,本来是准备说点什么的,结果什么也没有说。“这样的同一说法,本身是矛盾的。因此,同一本身不唯不是真理和绝对真理,反倒是相反的东西;它不是不动的单纯东西,而是超出自身进入自身的消解。”[5]实际上,同一命题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因为“同一就是无,是否定性,是和自身的绝对区别”[6]于是,与同一相反的东西被带了进来。换句话说,同一命题和矛盾命题都是分析命题,是单纯的自身等同。矛盾命题A不能又是A又非A,已具有否定的形式,只是这个否定最终又被否定了,故是否定之否定,因而只是一种否定的消逝,并未达到辩证法,但却隐含了超出这种自身等同的要素。

在形式逻辑的三条规律中,同一律是基础,被称为第一思维规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不过是同一律的转化形式。同一律的另一种说法就是:A不能既是A又是非A,其具有了否定的形式,于是就向矛盾命题转化。排中律A不是A必是非A,是矛盾律进一步向自身的转化,因为它存在着A与非A皆真的可能性,这就至少从形式上把一个第三者带入到这个矛盾中来了。“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陷于矛盾。说甲不是正甲必是负甲;但这话事实上已经说出了一个第三者即甲,它既非正的,亦非负的,它既可以设定为正的,亦可设定为负的。譬如,正西指西向六英里,负西指东向六英里,如果正负彼此相消,则六英里的路程或空间,不论有没有对立,仍然保持原来的存在。即就数的单纯的加减或抽象的方向而言,我们也可以说以零为它们的每三者。”[7]或者说,当我们提出“要么是+A、要么是—A的某物,因此便和+A及—A都相关了;再者,某物既然和A相关,它就应该不与非A相关,同样,它既然与非A相关,就应该不与A相关。所以某物本身就是那个应该被排除的第三者。”[8]

由此可见,形式逻辑这三个规律的相互转化,最终引导我们走出“非此即彼”的思维而进入一个更加深刻的思维层面即“亦此亦彼”的辩证思维。排中律作为重要命题,“它的必要性在于:同一过渡为差异,差异又过渡为对立。”[9]

辩证思维的实质是矛盾对立思维。如果说形式逻辑所坚持是“非此即彼”的同一性思维的话,那么,辩证逻辑思维所坚持的是“亦此亦彼”的矛盾性思维。在辩证思维这里,矛盾关系不是处在外在的僵硬对立之中,它成为事物统一体内部的自我规定。在这种自我规定中,他物是作为一个内在要素而存在的,离开作为他物的对立面,这种规定就不存在。因此,“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10],“同一与矛盾相比,不过是单纯直接物、僵死之有的规定,而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11],“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12]因此,“思辨的思维唯在于思维把握住矛盾并在矛盾中把握住自身。”[13]

从表面看,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的逻辑是完全对立的,一个坚持“非此即彼”,一个坚持“亦此亦彼”;一个主张消除矛盾,一个公开承认矛盾;一个否定矛盾,一个肯定矛盾,似乎势若水火、不可两全。但从真正辩证的观点看,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逻辑二者又是相辅相成、难以分割的。辩证逻辑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形式逻辑以辩证逻辑为归宿。若不首先辨明此与彼、是与非、肯与否、有与无之间的差别,又如何进一步去探析其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呢?若不认清不变,又如何去辨识变?变以不变为基础,差异以同一为前提。但人类的认识最终又落脚于辩证思维,使同一与差异、是与非、肯与否、不变与变在一个统一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

不仅辩证思维以形式逻辑为基础,而且辩证思维本身中就渗透着形式逻辑。当我们在进行辩证思维的运演时,形式逻辑的各种的规律也在同时起作用。例如,当我们运用“矛盾”、“对立”、“肯定”、“否定”、“同一”、“差异”等这些概念时,难道不应该遵循同一律吗?假如离开同一律,这些不同的概念我们将无法分辨。对于两种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难道哲学就不应该作出合理和不合理的评价吗?假如离开矛盾律和排中律,我们将无法对其作出评判。当然,哲学对于不同概念的辨析、对于不同观点的评判,不能也不会像形式逻辑那样,对其作出绝对化的是与非的判定,但对其进行合理和不合理的辨析却是必要的。

此此同时,形式逻辑所主张的“非此即彼”和辩证法的“亦此亦彼”也是辩证统一的。辩证法并未完全否定“非此即彼”,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将其与“亦此亦彼”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仍然承认“非此即彼”,但在一定条件下,我们主张“亦此亦彼”;在此处,我们承认“非此即彼”,在彼处,我们主张“亦此亦彼”;在“非此即彼”中渗透着“亦此亦彼”,在“亦此亦彼”存在着“非此即彼”;“非此即彼”可以转化为“亦此亦彼”,“亦此亦彼”亦可转化为“非此即彼”。这就是二者在本质的辩证联结。

概言之,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逻辑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虽无优劣之分,但却有高低之别。正如恩格斯所讲的:“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运作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数学方面的运用。”[14]尽管对于恩格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喻之为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形式逻辑也并不否定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尽管它们都是关于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但是,其研究的领域却有高低深浅难易的不同,否定这种区别也是不客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而不是将其分割开来,更不是像黑格尔那样片面地贬损和排斥形式逻辑,在这个问题上,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犯了违背辩证法的形而上学的错误。


[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8页。

[2]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55-256页。

[3]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页。

[4]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4-35页。

[5]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5页。

[6]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6页。

[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5页。

[8]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5页。

[9]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4页。

[10]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5页。

[1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6页。

[1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页。

[13]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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