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案例探讨

基本情况

采购方邀请3家具备拟发包项目实施能力的承包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符合技术条件的承包商二次报价,最低价成交。

实施情况:

第一轮报价分别为:

A:30万

B:32万

C:33万

采购方在第二轮报价前,未通报第一轮承包商的报价,也未通报第一轮报价中的最低价。在此场景下,第二轮报价分别为:

A:29万

B:31万

C:30万

从结果可以看出:第二轮报价中B、C未低于第一轮最低报价30万元,造成采购方采用二次报价适当提高竞争性、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未达预期。

本实务案例的焦点集中在采购方是否应该在第二轮报价前通报第一轮竞价结果?通报和不通报之后的结果孰优孰劣?

采购人的观点

一是担忧承包商知晓第一轮报价后,在第二轮串通报价损害采购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个担忧的基础不成立,若承包商能在第二轮这么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串通报价,为什么不在第一轮报价前都串通好?

二是担忧价格恶性竞争造成地质低价。笔者认为地质低价这个现象确实有存在的土壤,比如以往存在的极端现象如“豆腐渣工程”。但并不是没有质量控制的手段,比如采购人在合同条款明确验收标准,在验收时认真履职以及辅以进度款支付措施,试问:这个风险是否还能失控?

笔者的观点

采购人应该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采购工作,第一轮报价不告知所有承包商看起来是很公正,但实际上违背了公开和公平的原则,不利于保护采购人的利益。

针对上述案例,若采购人在第二轮报价前告知了第一轮最低报价,承包商得到的信息相比之前是更加充分的、对等的,结果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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