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应如何审查?
作者:李晓燕
来源:雷继平法律订阅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引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要求相对人接受担保上市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上市公司“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但并未明确应审查的具体内容。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相对人应如何审查上市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一、上市公司担保事项公告的形式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有两种常见的形式:
1.单项担保公告,即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可能在一个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几起担保事项。通常会披露担保的简要情况(交易情况、债权人)、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担保的主要内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等。
2.集中担保公告,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形式出现,主要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集中授权,通常会披露被担保人、拟提供担保的额度,部分还会披露债权人名称。
二、担保法时代,集中担保公告的效果得到了部分法院的认可
相对人审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能否被认定为已经审查了“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能否作为认定相对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担保有效的依据?就此问题,既往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如在(2020)皖01民初1271号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为“B集团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载明,2018年度公司(含全资下属公司)拟对全资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向其他融资机构对外融资事项等提供担保及反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60亿元,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陈某先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授权陈某先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全资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B集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据此认定:“H公司与BT公司、陈某、B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在(2019)浙07民初390号案中,法院认定:“在关于被告Y公司为X集团就本案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Y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调整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可以证明Y公司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表决通过关于一年内为控股股东X集团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30亿元融资总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而本案所涉被告Y公司为X集团19亿元借款提供的担保显然在该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的范围和额度内,故应认定该担保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
上述案例中,在债权人已经审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的担保额度公告的情形下,认定债权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决都是《九民会纪要》生效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施行前所作出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较于《九民会纪要》第二十二条更加严格,能否仅凭担保额度公告及相应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三、民法典时代,对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应如何审查?
(一) 对单项担保公告的审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下称“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简要介绍担保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担保金额等。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主要介绍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
(二)详细说明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和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董事会意见
介绍担保的理由,并在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基础上披露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计数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下称“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也做了内容相似的格式指引。
相对人可以根据上述格式指引审查上市公司的单项担保事项公告。我们理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担保已经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与担保的实际情况相符,如被担保人、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等。
(二)对集中担保公告的审查
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中针对“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的情况,规定在相关预计公告中应披露下表:
结合上表及常见的上市公司年度担保额度公告,此类公告中就预计的担保事项通常仅披露被担保人、担保额度,部分会披露债权人名称,另外还会披露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董事会意见等。
对于担保公告的审查,《九民会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如果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与债权人拟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为谁担保,担保金额多少,那么,合同有效,其担保权利就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理解,如上市公司年度担保额度公告中未披露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额度,则相对人无法判断所接受担保是否在公告的被担保人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如发生争议,法院可能认定相对人无法证明所接受的担保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而认定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
如在(2020)鄂民终524号案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担保额度公告中不包括争议的担保事项,法院认定:“1.P公司2017、2018两个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及2017年度报告中均没有与案涉《担保函》相关的内容。2.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P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没有与案涉《担保函》相关的内容。”并据此认定:“现无任何证据证明,P公司就其为Z公司提供担保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所以案涉2017年5月16日《担保函》即使由P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亲自盖章,亦构成越权代表。”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对人对上市公司年度担保额度公告的审查,应至少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包括债务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额度是否高于债权金额。
另需关注的是,年度担保额度公告通常会在公告中明确公告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相对人还需审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以确认公告的担保额度已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四、建议:年度担保额度公告之外,相对人还应要求担保人就担保事项做进一步的公告,避免发生纠纷
由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度担保额度是对未来担保事项的预计,通常仅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限额,而不指向具体的债权人、债权金额等,如上市公司不持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债权人将无从审查所接受的担保是否仍在所披露的担保额度内,可能发生上市公司超出担保限额为被担保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如发生诉讼,债权人之间可能争夺担保额度。
鉴于此,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注意事项载明:“……(五)上市公司担保预计公告披露后,在担保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须持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等。……”
深交所《公告格式》第七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中也要求:“已审议额度内的担保实际发生时,除按本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对被担保方相关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包括审议过程、审议时间、审议的担保额度以及本次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下同)、可用担保额度等。担保调剂事项发生时,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分别披露调出方及调入方名称、担保额度以及本次调剂前后对各方的担保余额、可用担保额度等。”
据此,在上市公司已经公告年度担保额度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下,相对人还应要求上市公司就担保事项单独进行公告,披露担保的相关情况,明确担保事项在该公司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降低担保无效、争夺担保额度的风险。
【作者简介】
李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