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雪飞扬散文——《韵湖风雨》(七)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决定小区的地面车位收费的呢?
这就是我们要接着要弄明白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决定土地的性质,这是有法可依的,自家的东西自家说了算嘛,天经地义。显然由所有业主说了算,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理应是不能收费的,就是没有人决定,就不做嘛。
但是车位的用途不可空置,所以可停车不收费,就有了一定的道理。正因如此,我们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以业主大会才能决定车位的收费性质。那么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收费就变得无法可依啦。
细心的人会发现,上面不收费似乎还是不合理。因为前面讲过收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费,一是维护费,我们似乎还只是说明了土地的使用费不用收取,维护费用还未讲清。
我们接着继续讨论,小区地面车位的维护费。在这里,提供维护的多数是物业公司,所以维护成本肯定是必要支出项目。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好,我们的政府在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维护上做出了明文规定和价格管理,所以这是有法可依的,你物业公司不可乱来。
我们借助昆山论坛,就以昆山市政府文件展开。
根据昆政规〔2014〕13号文件《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包含11项目,其中第2项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这是政府文件,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公民也必须遵守。
逻辑思维缜密的朋友继而又发现一个问题:维护费还是需要收取的呀,且这条是个什么鬼,根本没有说清楚嘛。
请稍等,我们继续看法规。
昆政规〔2014〕13号文件《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看文字,抓重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非经营性车位。看到这里,我们似乎明白了,地面车位的法理性质就是非经营性车位,是属于业主,供业主使用的。
综合昆政规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地面车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构成范围,且服务费已明确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那物业就不能在已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情况下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的维护费用嘛。如果这时候物业公司还坚持收取,那就是重复性收费嘛。如果一定要收,那只能是另立名目为保管费、看管费等等。话说,收取保管费、看管费那物业公司不得赔死。
为什么物业还来收取地面车位的停车费呢?
他收取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谁给审批的收费申请?
又是以什么名目在收取的呢?
这是5元停车费背后的利益链条,谁能说清楚,道明白。又有谁来斩断这5元停车费背后支撑的利益链条,还业主一个公道。(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