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房产买卖、赠与合同中,通常出卖人(赠与人)对标的物具有完全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有时行为人并不具有完全产权(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过户),此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履行期限为拥有完全产权(或具备转让条件)后一定期限。该类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本见证案中,赠与物为经济适用住房,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登记之日(2014年12月8日)起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约定,经过上述限制期限后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赠与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数年后,双方依据该赠与合同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15)苏九律见字第002号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柱、赵某兵、王蕾的委托,指派崔保华律师、梁妙君律师助理就其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1、王某柱(身份证号:3201**********0812)、赵某兵 (身份证号:3201***********0887)夫妇与女儿王蕾(身份证号:3201**********082X)自愿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订立《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上述《合同》内容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3、当事人在该《合同》上的签字是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附件:
1、《附条件赠与合同》一份;
2、录像光盘一份;
3、王某柱、赵某兵、王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房产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崔保华
律师助理:梁妙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受赠人王蕾系赠与人王某柱、赵某兵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考虑,认真协商,签订如下附条件赠与合同: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南京市PK区NM路*号**幢*单元***室的自有房屋赠与乙方,乙方对甲方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二、鉴于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登记之日(2014年12月8日)起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约定,经过上述限制期限后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赠与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房产过户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乙方承担。三、双方约定,甲方对赠与房屋享有常年居住权,直至终老。四、乙方应依法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心二老日常生活,让老人健康幸福,安享晚年。五、乙方如不履行上述第四条所列义务,甲方可撤销本赠与合同,乙方向甲方返还赠与财产。六、如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致赠与财产未能在甲方(任何一人)有生之年办理过户,本赠与合同继续生效,视为遗赠。七、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完全执行之。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名):王某柱、赵某兵
乙方(签名):王蕾
代书人(见证人):崔保华律师
见证人:梁妙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