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律师代理费的性质及其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关系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684号,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个关注点:
(1)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关内容:24400万元标的金额借款纠纷案件共约定支付29万元代理费用,且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破产及重组并购、商业谈判等阶段,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
(2)上诉策略的问题:二审上诉主张撤销支付律师代理费58000元的判项。
(3)律师代理费的性质及其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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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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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基实业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2018)渝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关于祐基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000元的判项。律师代理费不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恒丰银行解放碑支行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已经足够弥补其损失,再主张律师代理费过度加重了申基实业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2018年7月2日,恒丰银行解放碑支行(甲方)与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乙方)就上述借款金额为24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签订了《恒丰银行一般代理(分阶段支付费用)合同》,约定:
“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派王某等律师作为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处理本案诉讼和非诉中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破产及重组并购、商业谈判等阶段。”
“四、费用支付与承担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为29万元,该代理费用为全流程代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前保全、立案、诉中保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阶段的所有律师代理费;经双方商定,甲方分阶段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①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20%,合计人民币58000元;
②在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书、裁定书5个工作日内,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40%,合计人民币116000元;
③剩余40%款项,在乙方协助甲方申请法院执行完毕并收回现金后向乙方支付。”
2018年7月4日,恒丰银行解放碑支行向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8万元律师代理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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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恒丰银行解放碑支行支付的58000元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祐基建筑公司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取、使用借款而支付的成本。而律师代理费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得报酬,在本案中属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非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律师代理费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截然不同,不存在补充或代替关系。
且承前所述,祐基建筑公司承担58000元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申基实业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