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 投标人“谁与争锋”

■ 伍桂岐

案例一

  •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a、b两项产品,其中a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在评审中发生了如下情况:

参与项目投标的共5家投标人,分别为甲、乙、丙、丁、戊。其中甲、乙2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b品牌均不相同。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甲、乙、丙、丁、戊,且每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均不相同。

  • 问题引出

项目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于中标候选人排序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乙、丙。第二种意见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正确排序是什么?

  • 观点分析

持第一种意见的专家分析认为,甲、乙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相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1家投标人计算,其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不相同,因此本项目实际按4家计算投标人数量,符合合格投标人有3家或以上的条件,可以继续评标。87号令第三十一条强调的是在“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对提供相同品牌投标人的中标推荐资格进行取舍的问题。本项目5家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没有出现相同的情况,故只要是排在前三名的均有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因而,在综合评审得分不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甲和乙可以同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因此,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乙、丙。

持第二种意见的专家分析认为,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时,应“先内后外”抉择出唯一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即应先在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之间,选出投标人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一个投标人,再由该投标人的得分与其他品牌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本项目甲、乙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品牌相同,甲综合得分最高,因此在甲乙之间内部竞争并选择出甲作为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乙不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甲投标人再与丙、丁、戊3家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外部竞争,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标候选人顺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

笔者认为,在评标阶段,本项目正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即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其认为只有在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对提供相同品牌投标人中标候选推荐取舍的问题。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该款规定隐含的意思是,评审得分不相同、综合得分不是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不具有中标人推荐资格。只有在出现评审得分相同时,才需要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条款来选择同品牌投标人谁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持第一种意见的专家实际上是对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进行了断章取义的理解。

案例二

  •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m、l两项产品,其中,m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在评审及中标公告后续环节发生如下情况:

参与项目投标的共5家投标人,分别为A、B、C、D、E。其中A、B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l品牌均不相同。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A、B、C、D、E,且每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均不相同。

本项目按期发布了中标公告,A为中标人,中标公告附有中标人A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了某投标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A投标人所提供的l产品制造商为中型企业,A投标人不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了该质疑,经与A投标人所提供的l产品制造商进行核实,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最终确认质疑成立。如对A投标人的报价评分进行修正,A的综合评分则变为排名第二。调整后,投标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B、A、C、D、E。

  • 问题引出

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中标人应当为哪家?对此,专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中标人应当为C。第二种意见是中标人应当为B。

  • 观点分析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可知,在质疑发生前的评标阶段,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A、C、D。

持第一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如对A投标人的质疑成立,则本项目原中标人A综合评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标人数量剩余4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由于评标阶段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为A、C、D,故另行确定C为中标人。

持第二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如对A投标人的质疑成立,则本项目原中标人A综合评分不再排名第一,合格投标人数量剩余4家,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在另行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重新对评标阶段的中标候选顺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投标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B、A、C、D、E。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于A、B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m品牌相同,B综合得分最高,因此在A、B之间内部竞争选择B作为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B投标人再与C、D、E3家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外部竞争,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标候选人顺序应当调整为B、C、D。因此,应当另行确定B为中标人。

笔者认为,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本项目中标人只能确定为C。理由有三点。第一,根据94号令的规定,质疑答复的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而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的主体人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将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根据质疑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该做法并无法律依据。第二,本案情的情况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因而,也不可以启动重新评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四十四条的解释来看,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重新评审仅限于对原评审意见中资格性检查是否正确、分值汇总和政策功能价格计算是否有误、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评分畸高畸低5方面进行审查,并不能超出上述情形外对中标候选人排序进行调整。第三,本项目质疑后出现的情况不属于评审错误,因而也不属于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综上所述,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如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本项目中标人只能确定为C。

不过,跳出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从更公平的角度看,本项目中标人确定为B更合适。这是因为,对A投标人的质疑成立,本项目原中标人A综合评分不再排名第一,作为与A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的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得中标推荐资格,否则对B投标人有失公平。对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制度修订中予以完善。

(作者单位: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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