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扣5000元,为什么会有疑惑?

什么时候扣5000元,为什么会有疑惑?

自从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对人大送的惊喜,“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之决定,到底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扣除费用5000元,就没有停止过争吵。

期间,虽然税务总局刘丽坚总审计师在人大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提醒,9月6日国常会通过决议,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 财税(2018)98号文,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8)484号,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扣除费用5000元

我所知道的一些财税大咖微信公众号,如 扒开税雾、钦光税道、胡说财税、税政解析与策略、小颖言税、一叶税舟、税海涛声、莲税观  以及敝号等刊文向大家讲述应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扣除费用5000元;笔者的一位在税局工作的朋友甚至说,10月份发放公元前的工资也是扣5000元。

可是,仍然还有不少人在问,9月份工资扣多少,10月份工资扣多少的问题,可谓夹缠不清。

我就在想,这是什么原因呢?

今天中午,又有人在一个微信群里问这个问题。

我就想了想,却原来问题出在我们的工资发放时间上

目前,除了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月内发放本月工资,广大的工薪宝宝,包括多数国企职工,工资通常是在工作的次月发放。例如,是8月份出勤上班工作,9月份发放工资,如果单位资金状况不太好,或者别的原因,可能还要延后,10月份发放、11月发放。

通常,我们的会计和单位负责薪酬核算的人员,要等到每个月结束之后,在次月初,拿到雇员工作的考勤资料、薪资标准、各项补贴等,开始核算雇员工资。并且,会计把雇员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做到雇员工作月份的“成本费用”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实,这时候,坦白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核算工资、并做进相关成本(费用)期间,雇员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企业作为支付单位也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义务,更谈不上8月份工作,产生的工资,9月份一定要申报解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这时候,也就是所谓计提工资的时候,会计做的分录是: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看,是没有用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的。

只不过,因为事实上核算雇员工资的时间是在工作结束的次月(通常是月初),这时候会计和薪酬核算人员,手里都有着较为完整的出勤、代交款项等资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或薪酬核算)人员就在核算应付工资的时候,把各项扣款也扣除,到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出纳就照明细打款就可以了。

所以,才会产生大家以为在计提“工作月份”工资时,大家就以为雇员已经产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企业也已经发生了代扣代缴义务了的怪事。

但是,只有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会计才这样做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相关科目

没有发放工资的时候,不管工资表上有没有注明,会计是不这样做账的,雇员也并没有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企业也没有发生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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