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限额和全额扣除是否有先后?

个人同时存在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两者扣除的先后顺序会影响最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吗?

答:不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为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也就是说,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固定数,不会因为先扣了一笔捐赠额而缩小。因此,不论是先扣限额捐赠支出还是先扣全额捐赠支出,最终效果都是一样的。

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规定,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纳税人如何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目前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原政策规定,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即名单内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只有一年,捐赠人在捐赠时,必须对照当年的名单,在当年名单内的,才能税前扣除。若捐赠人在次年继续向该社会组织捐赠,但其已不在次年名单内,则不能税前扣除。

但是,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及2021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均规定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公益组织一旦进入名单,捐赠人在三年内向该社会组织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不必再每年查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问题解答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