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投募集10亿私募公司债 前7个月豫企债券市场融资超818亿

投实君按:8月11日,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亿元私募公司债的首期10亿元成功募集,成为河南省首只私募公司债。

这只私募债由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和光大证券联动营销、光大证券承销、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托管。8月7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函,8月11日成功募集首期10亿元资金。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申请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今年新增的发债渠道。1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全文附后)。最近几个月内,私募公司债发行提速,不少上市公司也选择发行私募债券募资。

今年7月,票面总额2.5亿、利率7%、期限两年的私募债券“新密债00-125”成功发行,其发行和募资的全部过程,没有通过银行,也没有通过券商。新密债00-125是河南省第一支通过互联网募资资金的企业私募债券。(关注“投实”回复“新密债”收看《抛开银行券商 2.5亿“新密债2015”是怎样发行募资的》)

2015 年1至7月,河南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共融资818.97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入资金693.6亿元。

那么,最近河南企业、政府平台和金融豫军们都掌握了哪些发债新技能?承销、托管这些项目的又是哪些金融机构?投实君大致帮大家梳理了一下(不完全统计,欢迎大家补充哦):

截止2015年7月末,河南省共有89家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融资3221.35亿元。2011年至2014年全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金额分别为249.8亿元、380.8亿元、710.75亿元、948.6亿元, 2015年1-7月共融入资金693.6亿元,比去年同期多141亿元,融资额居全国第八位,中部六省第二位,同时近年来河南省共有3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金融债券216.9亿元。2015年1-6月实体经济通过企业债券净融资333.2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8.8%,比去年同期提高1.04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先后推动河南省企业在全国率先成功发行首单具有市政债功能的项目收益票据,注册金额12亿元,首期发行5亿元,开辟了城镇化建设融资的新渠道;指导郑州、安阳、新乡、许昌四市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共融资7.75亿元;支持和指导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分别发行50亿普通金融债券,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支持郑州银行发行20亿元、洛阳银行发行25亿元资本债券,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2014年4月,河南投资集团发行河南省首支超短融资,目前累计发行9期,近几期票面利率均在3.5%以下;2015年3月,成功发行我省首支永续中票10亿元,降低资产负债率近1个百分点,优化了融资结构,有效解决了债务融资造成的负债率持续升高问题;2013年以来河南投资集团共发行各类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111亿元,融资额占集团本部新增融资的90%以上,相比传统融资方式,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1亿元以上。

2014年河南省豫资公司成功发行了由国开行,平安银行承销的30亿元的第一期保障房建设项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周口等地5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第二批分别由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承销的83.5亿元支持郑州市棚户项目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也陆续提交交易商协会。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债务融资注册额度达到400亿元,累计发行240亿元,为省高速公路收费还贷中心、郑州轨道交通集团等多家企业,完成了债券市场的第一次直接融资;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从2008年的20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134.35亿元,承销数量也从2008年的3支增长至2014年的19支,债务融资规模连续多年位居河南市场首位。2013年到2015年连续三年承销规模突破百亿元大关,承销品种也涵盖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永续中票等所有银行间债券品种,创新开展了省内首单项目收益票据和永续中票的发行。

2015年6月末,郑州银行已经发行同业存单165亿元,理财发行835亿元,债券承分销1600亿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2015年6月19日发布)

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现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还应上传《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扫描材料须加盖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单位公章与骑缝章,涉及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还需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与骑缝章。相关事项涉及备案登记表内容变更的,受托管理人应通过报告系统变更备案登记表相关信息。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增信机构披露财务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财务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系统新增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格式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增信机构财务信息相同。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本息兑付、债券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的,受托管理人在本息兑付、发行人或持有人行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兑付、行权信息表(见附件2)。

  

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确保备案登记表和兑付、行权信息表中信息与备案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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